2006年3月,张女士到贵州参加传销时向“组织”交了3.6万余元,后有余额2.9万元未返还。为平息丈夫怒气,张女士找朋友宦某帮忙写张假借条,谎称这笔钱借给朋友了。不料3年后,张女士却翻脸,拿出“假借条”起诉朋友,要求还款。
面对铁板钉钉的借条,法官凭生活经验推理,认为女士所述事实多处不合常理。昨日,郫县法院认定该借条及作为原告的女士陈述存在瑕疵,判被告不用还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审判人员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的规定,法院认为,张女士提交的借条和她向法院陈述借款的事实和经过,不符合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且借条还存在欠款金额未注明、落款时间错误等瑕疵。因此,对她提交的借条和陈述宦某借款的事实和经过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