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债权债务 » 合肥讨债律师案例 » 正文
银行卡汇错不当得利起诉获法院支持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1-23   阅读:

       韦方与妻子均在南宁市江南区某压板厂打工。6月26日下午,韦方从厂里领回两人的4800元工资,赶到兴宁路一家银行存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已下班,他便到自动柜员机存钱。韦方在没有放入自己银行卡的情况下,稀里糊涂点击“存款”选项,将4800元现金存入后,才想起自己没有放卡也没有输入卡号。认真一查,发现柜员机里存有一张别人遗留下来的银行卡,他知道自己存错钱了,韦方赶紧拨打银行客服热线求助,客服告知他银行已下班,要第二天才能处理。
       血汗钱如此丢失,韦方心有不甘,他当晚拨打110电话报了警,兴宁派出所两名民警赶到现场了解情况。
       第二天,银行大堂经理接待了韦方,她表示,钱已汇入对方账户,此事是因韦方自己疏忽造成的,银行不存在过错,因此在银行的业务范围内,不能帮韦方追回这笔款。但银行方愿意配合韦方用法律途径取回钱。
       当日,在警方的介入下,韦方通过银行找到卡主谭某的联系电话和家庭住址。民警打电话给持卡人,要求对方尽快还钱给韦方,对方答应了。然而,韦方下午查询谭某卡里的存款时,却发现对方通过卡折合一的存折把那笔钱取走了。
       持卡人:没有偷也没有抢
       持卡人谭某家住宾阳县思陇镇某村,韦方几次与对方联系要求还款,均遭拒绝。谭某不还钱的理由是,他没有偷也没有抢,是韦方自己汇款给他的,他自然有权支配,也有权决定是否还钱。
       由于此事是个人失误造成损失,属于民事性质,兴宁派出所不能立案介入调查。无奈之下,6月28日,韦某向宾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谭某归还这笔钱。
法院: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韦方起诉谭某不当得利一案,于10月17日在宾阳县法院开庭审理,被告谭某没有出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多份证据证实,韦方误将4800元存进了谭某银行卡中,在无证据证明谭某与韦方之间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谭某取得韦方这笔钱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韦方。
       11月22日,宾阳县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谭某返还原告韦方48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谭某承担。
       主办法官说,对不当得利的处理,《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故尽管失误在韦方,谭某没有任何过错,但谭某同样必须无条件的将4800元现金返还给韦方。
       苏义飞律师提醒,如今网上银行和柜台应用越来越先进,手指点点即可完成大笔款项的支付、转账等,但操作时可能出现失误,当出现诸如上述错汇款项等问题时,如果钱尚未被取走,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不失为一种简便快捷的好方法。即使保全后不能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还可以以不当得利的诉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在之后的诉讼期间保证款项不被转移,从而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相关链接:
苏义飞律师:民事案件打官司一般需要多长时间
苏义飞律师收费标准-皖价服(2013)17号
遇到老赖不还钱怎么办
被告找不到如何起诉
借条、欠条诉讼时效不同计算方法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鲍锐律师
专长:债权债务、民间借贷
电话:15005696788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005696788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