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日益增多,不少人仅凭一张借条主张大额借贷关系成立并要求对方还款。近日,我院李建莉法官在一起案件中,依法驳回了原告仅有借条为证的起诉。
2013年底,丁某委托律师来我院起诉,称李某欠其40万元未归还,证据为李某于2011年初手写的一张内容极为简单的借条:“今借到丁某人民币肆拾万元。”李某应诉辩称该笔借款实际并未发生,只是其和丁某及其他几个朋友打牌时所欠赌债,并在开庭时申请多位证人出庭,证明2011年春节期间李某和丁某等人曾连续多日在某茶楼推牌九,并因输钱而向丁某出具借条。丁某的律师虽对此予以否认,但无法提交任何关于借款交付的证据,也无法陈述借款发生细节。为查明事实,法院依法传唤丁某本人到庭质证,丁某亦未到庭。
法院认为:民间借贷是实践性法律关系,即借贷是否成立以借款实际交付为准。本案中,原告丁某仅提供借条一张,并无证据证明40万元借款的交付情况,而被告李某却有多份证人证言证明借款未实际发生。在此情况下,丁某本人仍拒绝到法院陈述事实,法院已经不能仅凭借条作出判断。最终,本院依法驳回了丁某的诉请。
法官释法: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法院有义务依法全面、客观的审核各方提交的全部证据,综合审查判断。对现金交付的借贷,可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大小、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等因素综合判断。当前民间借贷乱象丛生,高利贷、预扣利息、计算复利、非法债务等情况屡见不鲜,增加法院审理难度的同时,也加重了借贷各方的举证责任。借贷关系各方应诚实信用、遵守法律,订立内容具体可信的借款合同并尽可能通过银行转账交付借款,减少纠纷的发生,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