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方x
被申请人:孙xx
执行依据:(2014)庐民一初字第02913号《民事判决书》、(2015)合民一终字第00055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请求
1、强制被申请人孙xx支付381479元、利息60253元,合计441732元【一般债务利息以331479元为基数暂计算至2015年1月27日,实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月息2.1%)计算至款清日;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以381479元为基数按照日息万分之一点七五从2015年1月12日计算至款清日】;
2、被执行人承担一审诉讼费3067元、保全费2655元,二审诉讼费6445元,合计12177元;
3、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强制执行费用。
事实与依据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2014)庐民一初字第0291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后提起上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5)合民一终字第00055号《民事判决书》,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书第二项内容,并依法改判,维持一审法院其他项判决内容。本律师在起诉时已经申请法院查封被申请人一笔工程款。
现被申请人未按判决书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为维护合法权益,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此致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方x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