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5)包民一初字第00437号
原告:祝xx,女,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委托代理人:苏义飞、王清旺,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1,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陆某2,女,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安徽创赢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1,董事长。
本院正在审理原告祝xx诉被告胡某1、陆某2、安徽创赢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总额为313530元的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告胡某1、陆某2、安徽创赢投资有限公司总额为313530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程大光
二〇一五年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阮继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