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分期付款,却一再违约。尽管最后还款期限未到,但债主仍告上了法庭,要求借款人一次性归还全部借款。近日,滨湖区法院支持了债主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0年2月,王某夫妻二人以接业务需要资金为由向张先生借款60万元,承诺于5月归还30万元,剩余30万元于9月全部还清,并以自己在金色江南的房屋作抵押。5月到了,王某夫妻没来还钱,张先生再一了解,发现抵押给自己的房屋早在2006年7月就已抵押给银行。这下,张先生感到事态严重,2010年6月,他向滨湖区法院起诉,除要求王某夫妻立即归还到期借款30万元外,还要求一并偿还未到期的30万元。法庭依法传唤了王某夫妻,但王某夫妻一直未露面。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王某夫妻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自行承担。王某夫妻违反约定付款期限,用行动表明自己不会按约付款,构成预期违约。最后,法院判决王某夫妻立即归还借款60万元。
法官点评:被告在借款约定分两期偿还的情况下,未按约及时支付首期应还借款,且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其已经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按约履行第二期应还借款,其行为已符合预期违约的特征。原告可以要求提前解除借款合同,要求被告偿还全部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