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私自录音证据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苏义飞律师:私自录音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亦未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涉及对方当事人的隐私场所进行的偷录并侵犯对方当事人或其他人合法权益的录音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212号:“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应当理解为系对涉及对方当事人的隐私场所进行的偷录并侵犯对方当事人或其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551号:虽为私录形成,录音过程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亦未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其取证方式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3541号:一方提供的录音资料内容能够认定该录音资料为双方间谈话的,视为对其主张的基本事实进行了举证,另一方反驳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825号:没有证据证明录音内容虚假,也没有证据证明录音证据是以严重违法的方式取得的。同时,该录音证据在庭审中已经进行质证,应当认为该录音证据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437号:当事人对录音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未申请鉴定,亦未举示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法院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23号:录音内容清晰、连贯,没有明显的变造或技术处理痕迹,质证时当事人对该录音证据的真实性未予否认,亦未申请司法鉴定,应当认为该录音证据具有真实性。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958号:当事人对录音资料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向法庭申请鉴定,且没有证据证明该录音资料的取得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对该录音资料予以采信。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失效)
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