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债主强行把车枪去的同时把我人也强行带走,控制我人生自由 ,一直到他的所在的市之后殴打我半小时后把我送到他们当地法院, 到了法院后我想还钱都不行, 把我拘留了15日 ,这样做合法吗? 法院说想还钱等我进去3日以后提审我的时候再说 ,现在必须要进去 ,在拘留所, 我家人动拼西筹了几万先还他, 等我出去筹钱想办法还债主不同意,嫌还的少了,快15天的时候, 法院又给我来了个拘留15天的通知,合法吗?
苏义飞律师:此案的关键,我认为是否有履行能力很重要,认为法院人员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本院领导、上级法院、检察院反映举报。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者,可以进行罚款、拘留。
《民事诉讼法》第104条明确规定,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者,拘留期限为15天。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19条明确规定:“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
以你说的情况,至少不应该连续拘留。即使再拘留也应该是将来另找理由了。除非法院认为他有能力履行判决而拒不履行的,转为刑事案件,按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处理。
相关案例:
因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雷连忠,被新洲区法院违法连续拘留,他还遭遇了执法人员简单粗暴的执法行为。记者昨悉,武汉中院对此作出赔偿决定,由新洲区法院支付1600余元的赔偿金,并补偿雷连忠1万元。
2000年6月6日凌晨2时许,新洲区法院以雷连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不还债务为由,将他司法拘留,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行为简单粗暴。据悉,该院连续三次对雷连忠司法拘留共计45天。
此后,雷连忠以违法拘留为由,向新洲区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及人身损害赔偿。不服新洲区法院赔偿确认,去年12月,雷连忠向武汉中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武汉中院审理认为:新洲区法院以3种不同原因为由将其连续拘禁45日,只有先期拘留的15日合法,后续拘留的30日的行为属违法司法拘留,新洲区法院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关于雷提出的人身损害赔偿,经技术复核鉴定,新洲区法院的此次执法并没有造成如雷所述的腰椎骨折,故此项请求法院没有支持,但鉴于新洲区法院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简单粗暴行为,应酌情给予雷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