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委托拍卖执行财产的流程
第一步 执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拍卖→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拍卖。
第二步 拍卖:拍卖公司公告→标的展示→交付拍卖保证金,领取竞买号牌(有效身份证或授权委托书)→拍卖成交后,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将价款交付到人民法院或者汇入人民法院指定的帐户、交纳拍卖佣金→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拍卖行以及法院协助买受人办理产权转移登记。
第三步 变卖:第三次拍卖流拍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进行变卖。
特别提示:
1.费用:
拍卖佣金:拍卖成交价200万元以下的,收取佣金的比例不得超过5%;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3%;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2%;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0.5%。
契税:1%、1.5%、3%
2. 瑕疵:
未办理产权证:是否交纳公共维修基金、是否能够办理产权证
3.房屋质量:
费用:物业等费用是否要买受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