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向基层A法院起诉,被告刘某在答辩期内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后该案经A法院一审审理判决之后,被告不服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二审裁定发回重审。此时,被告刘某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案件应当由B法院管辖。
苏义飞律师:原审判决因实体问题被发回重审,被告不能再次提出管辖权异议。因实体问题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并不包括管辖权的重审,仅仅是指对实体的重新审理。这是由二审法院发回重审裁定的性质所决定的,其实质是一个指令性的裁定,即撤销的仅仅是一审的实体判决,而对于一审或者二审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管辖权裁定是没有被撤销的,并不影响该管辖权裁定的效力。
关于发回重审案件被告能否提出管辖权异议,一种观点认为被告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的规定,再审程序一旦发动,即恢复到之前一审的程序中,既然是一审程序,就应当按照一审的要求重新给被告送达应诉材料,允许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一方面,在一审程序中被告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即表示被告是认可A法院有管辖权的,根据程序不可逆原则,被告在再审程序中也不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另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第一款规定,原审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不得指令原审法院再审。二审法院已经做出发回重审的裁定,即表明二审法院对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给予肯定。因此,被告在再审程序中没有权利提出管辖权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