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某融资公司以我不能偿还购车款为由,未经任何合法程序将我的车辆拖走,并留下告知函,是否涉嫌犯罪?
苏义飞律师:具有私力救济身份的人拖车,并留下告知函,不宜认定为犯罪,可以通过民事起诉。不具有私力救济主体身份的人,即使有债主授权也不能秘密拖车,否则构成盗窃罪。
(2023年)不具有私力救济主体身份的人经授权窃取质押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即使行为人获得收回涉案财产的委托授权,但其不通过与财产现有占有人协商等合法途径解决纠纷,并且在明知与现有占有人可能存在协商不能的情况下,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占有该财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不属私力救济范畴,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2023年)为索偿债务实施盗窃,误将非债务人财物作为债务人财物盗窃的,不影响盗窃罪的认定:债权人为索偿债务,将第三人的财物误认为债务人的财物而加以盗窃,属于犯罪对象认识错误。但无论是债务人的财物还是第三人的财物,体现的法益性质相同,属于同一构成要件范围内的认识错误,对犯罪行为性质不产生实质影响。
(2017)豫03刑终652号:行为人擅自盗窃他人占有之下的本人财物,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2017)川01刑终171号:张某某在协助袁某取得赵某的车辆后,并无逃匿、潜逃的表现,之后张某某亦在与赵某的多次联系中,承认其帮助袁某实现债权的行为,其拒绝返还车辆仅证明其有迫使赵某尽快清偿债务的动机,而无证据证明其本身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自助行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返还原物请求权】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