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笔迹形成时间能鉴定出来吗?
苏义飞律师:笔迹鉴定是根据书写者笔迹的特点,如笔顺、连笔、转折、搭配比例等等,来分析判断书写者是谁。它依据的是书写者的书写动作习惯。“笔迹形成时间鉴定”,在业内的正确称谓是“书写形成时间鉴定”。它不但可以鉴定出手写笔迹的产生时间,还能鉴定出打印文书的产生时间。书写时间鉴定依据的是构成文字的有色颜料,比如圆珠笔油、钢笔水、印泥、复印墨粉等等。
这些有色颜料在纸张上形成文字以后,会随时间的推移发生变化。依据一定的规律,就能分析这种变化经历了多长的时间,从而推测出笔迹的产生时间,不过,只有在两段笔迹所用的纸张是同一张纸上、有的甚至要求笔油种类一致的情况下,才能比对出两段笔迹产生的先后顺序。
两个签字的先后顺序除非有一定的时间差,从纸张、墨迹等细小部分的区别可以判断先后顺序,但笔迹形成时间的鉴定目前从技术上无法精确,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鉴定:
1. 通过对不同笔迹墨水成分的鉴定,可以判断其是否为同一支笔书写,或者是否同人同笔一次性书写完成,如不是,可看作为伪造的依据。
2.如果笔迹和印章或指纹有交叉、重叠的地方,从仪器设备和显微镜就可以看出是先印捺还是先写字,可以做朱墨时序鉴定 。
3.根据提供的检材具体情况来判断,可以鉴定文件不同部位的形成先后顺序,比如有些是先在空白纸签了个名字,后来却被人补上了一些内容。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关于对外委托文件制成时间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一般情况,对外委托文件制成时间鉴定时,应要求送检单位提供比对的样本。若送检单位不能提供样本,目前只有少数鉴定机构用多次测定法能鉴定三个月以内的制成文件;极个别公安部门的鉴定机构能鉴定六个月以内的制成文件,由于受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送检鉴定的检出率不高。对此,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人员应对委托案件的鉴定条件和鉴定机构的资质、能力进行审查,对落款时间和怀疑时间超过六个月的,要求送检单位必须提供比对的样本。
二、由于检材与样本在纸张、墨水、油墨、保存环境等方面的不同都会对鉴定结果产生决定性影响,鉴定机构自备的样本不可能满足与送检检材在纸张的种类及颜色,墨水、油墨的色料及染料的主要成份,保存环境的温度、湿度等方面都相同。因此,不能使用鉴定机构的自备样本进行文件制成时间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