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
(法办发〔201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201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样式》(法〔2011〕160号),有效规范和统一了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的制作。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为了全面贯彻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的制作,结合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实际,特对《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样式》作出修改,现印发给你们。本文书样式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在适用本文书样式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特此通知。
附:1.《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
2.《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样式》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2012年12月24日
附件1
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
一、关于当事人基本情况部分
(一)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列为“再审申请人”;各方当事人均申请再审的,均列为“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书载明的被申请人列为“被申请人”;未提出再审申请或者未被列为被申请人的原审其他当事人按照其在一审、二审中的地位依次列明,如“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对不予受理裁定申请再审的案件,只列再审申请人。
(二)“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后的括号中按照“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或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或二审被上诉人)”列明当事人在一审、二审中的诉讼地位。
(三)当事人名称变化的,在名称后加括号注明原名称。
(四)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列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自然人职业不明确的,可以不表述;外国籍或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应注明其国籍及所处地区。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五)当事人是自然人的,住址写为“住(具体地址)”;再审申请书上载明的地址与生效裁判或身份证上载明的住址不一致的,住址写为“住(身份证上载明的住址),现住(再审申请书上载明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写为“住所地:(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住所)”。
当事人住址或住所在市辖区的,写为“××省(直辖市、自治区) ××市××区(具体地址)”;当事人住址或住所在市辖县、市辖县级市的,写为“××省(直辖市、自治区)××县(市)(具体地址)”,不写所在地级市(地区);如有两个以上当事人住址相同,应当分别写明,不能用“住址同上”代替。
(六)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写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该公司(或厂、村委会等)董事长(或厂长、主任等职务)”。
(七)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写为“委托代理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