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没有可执行财产,如何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是否需要另案起诉。
合肥孙若男律师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第34条规定,应当在执行程序中先针对公司财产进行执行,公司无可供执行资产的,若股东未实缴出资,可以通过执行异议的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若法院不同意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应当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来主张。具体需要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联系孙律师详细沟通:15665436909(微信同号)。
附法规全文链接: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99c0f6d9535f31fbfd526f8a3cce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