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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西南某大学与重庆某石油公司执行实施案-通过交叉执行保障涉加油站类标的物的安全交付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5-04-21   阅读:

西南某大学与重庆某石油公司执行实施案-通过交叉执行保障涉加油站类标的物的安全交付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17-5-102-008

关键词

执行/执行实施类案件/交叉执行/协同执行/排险交付

基本案情

西南某大学与重庆某石油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重庆仲裁委员会(2021)渝仲字第221号裁决书确认:一、重庆某石油公司将位于西南某大学沙坪坝校区田径运动场临公路处三角地的房屋、设备及附属设施退还西南某大学。二、重庆某石油公司向西南某大学支付房屋、设备及附属设施占用费用(自2020年3月1日起至退还租赁物止,按年140000元计算)。三、重庆某石油公司向西南某大学支付律师费18750元。因重庆某石油公司未履行义务,根据西南某大学申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9日以(2021)渝01执1805号立案执行。

执行中,通过网络查控和现场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现场勘查,需交付的租赁物为一座加油站,站内埋设有4个储油罐及输油管道,内有约4吨油品。经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公司对罐内油品进行取样和鉴定,确定为废油,被执行人同意通过报废程序处置。法院张贴强制腾退公告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想续签租赁协议并寻求执行和解,但双方多次协商未果。被执行人又先后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申请,法院经依法裁决,驳回其申请。此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多次督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在多次沟通无果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决定联合加油站所在地的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协同执行,商讨制定协同执行方案,指导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协调该区相关职能部门参与联动执行。协同执行方案准备工作就绪后,2023年12月6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渝01执恢587号立案恢复执行。

2023年12月7日至8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与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开展协同执行,在沙坪坝区委政法委和相关职能部门支持配合下,组织两院干警及公安、应急管理、街道等部门80人,按照实施方案和应急预案开展现场执行,并邀请多名人大代表到场见证执行。在依法划定警戒范围并封锁现场后,由专业工程公司进场抽取汽柴油,在对油罐及管道进行吹扫、清洗,油气分子浓度降至安全值范围后,挖掘油罐及管道并运离现场,后续由石油工程公司开展设施拆除。强制拆除、警戒疏导、夜间值守、安全维稳等八个小组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历经48小时攻坚,加油站交付顺利完成。

为实质化解纠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秉持能动执行理念,以现场强制执行为契机,在交付当日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进行耐心疏导和释法明理。在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协同配合下,最终找到双方的利益平衡点,被执行人表示愿积极配合法院强制拆除加油站,双方另就金钱债务达成执行和解。

重庆仲裁委员会(2021)渝仲字第221号裁决书所确定的交付房屋、设备和附属设施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另对金钱债务的履行达成执行和解,因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4日作出(2023)渝01执恢587号执行裁定:裁定本案终结执行。

裁判理由

执行法院认为,本案涉及交付加油站等重大行为义务的执行。涉案加油站位于公共道路十字路口,人流车流量较大,毗邻学校和住宅区,地下为轨道交通设施。加油站内存放汽柴油的油罐及管道易燃易爆,油品的抽取运输及设备拆除均属于特种作业,危险系数高、风险较大,强制执行面临较大的公共安全风险。

为确保标的物安全交付,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参照安全监管属地原则,决定采用交叉执行模式,协调加油站所在地的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协同执行,并指导该院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在沙坪坝区党委、政府支持下,通过沙坪坝区政法委协调该区公安分局、信访办、商委、安监局、应急局、卫健委、街道办、轨道交通公司等职能部门,商调精干力量联动执行,并引入某石油公司等专业社会力量参与执行。各单位多次勘查现场情况,召开强制交付方案专题论证会,并对石油工程公司等施工单位的资质及施工方案进行了仔细审查。经过前期周密部署、精心组织,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协同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制定了执行实施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两级法院协同配合,力促矛盾纠纷的实质化解。

裁判要旨

执行中,对交付加油站等重大行为义务的执行,上级法院可以协调标的物所在地基层法院协同执行,指导基层法院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并引入专业社会力量参与执行,确保标的物安全顺利交付。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237条、第261条、第26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2020年修正))第44条、第74条

执行: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渝01执恢587号执行裁定(2023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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