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某与某某公司执行监督案-拍卖公告明确标的股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前买受人不享受分红、派息权利的效力认定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17-5-203-047
关键词
执行/执行监督/司法拍卖/拍卖公告/股息红利
基本案情
某某证券公司与某某控股公司仲裁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穗仲莞案字第368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某某控股公司未履行义务,某某证券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由于某某证券公司对被执行人某某控股公司持有的某某股份公司的涉案股票享有质押权,上海金融法院于2022年4月21日在公拍网(www.gpai.net)就涉案股票处置发布了拍卖公告。该拍卖公告第十二条第二款载明,拍卖成交后,在办理股权过户、股东变更登记过程中,遇拍卖标的所属公司分红派息,买受人不享受其分红、派息权利(不含权)。
2022年6月17日10时至2022年6月18日10时,上海金融法院通过“公拍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上述股票,买受人钟某以241542000元的最高价竞得,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了拍卖余款。上海金融法院作出(2021)沪74执413号之二执行裁定:一、涉案股票共计43000000股归买受人钟某所有。上述股票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钟某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钟某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三、解除对上述股票的司法冻结及质押。执行裁定于2022年7月5日向钟某送达。涉案股票所属公司于2022年7月7日分红派息,钟某于2022年7月25日办理完毕过户手续,该分红款项未能支付至钟某处。
钟某向上海金融法院提出异议,请求将(2021)沪74执413号执行涉案股票的股息红利人民币1204000元支付钟某。上海金融法院于2022年8月25日作出(2022)沪74执异105号执行裁定,驳回钟某的异议请求。钟某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8日作出(2022)沪执复84号执行裁定,驳回钟某的复议申请。钟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2日作出(2023)最高法执监368号执行裁定,驳回钟某的申诉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在拍卖公告明确标的股票办理过户登记等手续之后买受人才享有收取股息、红利的权利时,买受人对于办理过户登记等手续之前派发的股息、红利是否有权要求执行法院支付至其名下。
本案执行中,涉案股票拍卖公告第十二条第二款载明,拍卖成交后,在办理股权过户、股东变更登记过程中,遇拍卖标的所属公司分红派息,买受人不享受其分红、派息权利(不含权)。因此,尽管根据相关规定,涉案股票的权属自拍卖裁定生效时归于买受人,但因拍卖公告就涉案股票办理过户登记等手续之前不享受分红、派息的权利有明确的规定,买受人在参与竞买时对此应当明知,且该规定与关于上市公司分派股息、红利的法律法规等规定并不违背,买受人应当受其约束。本案中买受人钟某于2022年7月5日收到电子送达的(2021)沪74执41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涉案股票权属自收到执行裁定之日起转移至钟某名下。2022年7月25日钟某才完成股票过户登记等手续。某某股份公司于2022年7月6日依法向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派发权益,买受人钟某根据上述公告规定无权享有该派发权益。同时,钟某关于其应当享有分红款的其他理由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难以成立。故对于钟某关于执行法院应将该分红款发放至其名下的主张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
拍卖公告中明确规定股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之前买受人不享受分红、派息权利,买受人明知该公告内容仍参与竞买,则应当受该公告内容的约束,无权主张收取过户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前的股息、红利。
关联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第15条
执行异议:上海金融法院(2022)沪74执异105号执行裁定(2022年8月25日)
执行复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沪执复84号执行裁定(2023年3月8日)
执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执监368号执行裁定(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