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网络银行与刘某执行监督案-人民法院对不予受理仲裁执行申请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应当适用不同的审查程序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17-5-203-063
关键词
执行/执行监督/网络借贷/仲裁/执行申请/不予执行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1日,刘某通过电子交易方式与某网络银行签订《借款额度合同》,某网络银行依约向刘某指定账户发放借款本金21万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1日止。截至2022年3月3日刘某尚欠借款本金122500元、利息12579.56元、罚息56555.81元。《借款额度合同》签名处刘某签名为打印形式签名。某网络银行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广州仲裁委员会依据刘某于格式合同中提供的手机号码及邮箱向其电子送达相关仲裁法律文书,并作出仲裁裁决。某网络银行依据生效仲裁裁决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某网络银行未提供刘某电子签名的有效认证,该院无法确定电子签名的有效性,故不能认定为可靠的电子签名,合同中有关仲裁条款不能认定为有效的仲裁协议,遂于2023年5月25日作出(2023)豫01执1316号执行裁定,驳回某网络银行的执行申请。某网络银行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9日作出(2023)豫执复343号执行裁定,驳回某网络银行的复议申请。某网络银行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1日作出(2023)最高法执监509号执行裁定:一、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豫执复343号执行裁定;二、撤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豫01执1316号执行裁定;三、本案发回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2020年修正)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4)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5)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5号)第三条规定:“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执行内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导致部分无法执行的,可以裁定驳回该部分的执行申请;导致部分无法执行且该部分与其他部分不可分的,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一)权利义务主体不明确;(二)金钱给付具体数额不明确或者计算方法不明确导致无法计算出具体数额;(三)交付的特定物不明确或者无法确定;(四)行为履行的标准、对象、范围不明确;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仅确定继续履行合同,但对继续履行的权利义务,以及履行的方式、期限等具体内容不明确,导致无法执行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前述规定,对案件是否符合执行立案条件进行审查;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不符合上述人民法院执行立案条件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仲裁执行案件后,如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存在法律规定的违法情形,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综合前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仲裁执行案件,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对于被执行人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存在法律规定的违法情形,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执行申请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应适用不同的审查程序。本案中,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有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律规定作为认定事实及作出审查处理结论的依据,却由此作出驳回执行申请的结论,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不予受理仲裁执行申请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在法定条件、后续救济途径等方面存在不同。人民法院对不予受理仲裁执行申请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应当适用不同的审查程序,对于应当适用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形,不得以不符合立案条件为由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8条(本案适用的是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2020年修正)第1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5号)第3条
执行异议: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豫01执1316号执行裁定(2023年5月25日)
执行复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豫执复343号执行裁定(2023年6月29日)
执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执监509号执行裁定(202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