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债权债务 » 合肥讨债律师参考 » 正文
(2024年)刘某某、王某乙与某农资公司、王某执行监督案-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执行过程中对虚假仲裁情形的审查认定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5-04-21   阅读:

刘某某、王某乙与某农资公司、王某执行监督案-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执行过程中对虚假仲裁情形的审查认定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17-5-203-049

关键词

执行/执行监督/虚假仲裁/关联关系/实质审查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2日,王某与某农资公司签订一份《还款协议书》,同年8月7日,王某以某农资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依照双方在《还款协议书》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向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8年8月20日,仲裁庭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并于当日作出(2018)宿仲调字第59号调解书。因某农资公司未履行仲裁调解书约定的义务,王某于2018年11月1日以某农资公司和王某甲为被执行人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以(2018)皖13执209号案件立案执行。

执行中,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7日作出(2018)皖13209号之一执行裁定,轮侯查封被执行人某农资公司名下的房产和土地;于2018年12月11日作出(2018)皖13执20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轮侯查封被执行人王某甲名下的宿州市埇桥区某房屋和公告查封被执行人王某甲名下的宿州市埇桥区某东南角房屋。因上述房屋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王某要求暂不用处置,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皖13执209号之四执行裁定,裁定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刘某某、王某乙以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宿仲调字第59号调解书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申请不予执行。

2022年5月31日,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皖13执异12号执行裁定,裁决不予执行宿州仲裁委员会(2018)宿仲调字第59号调解书。王某申请复议。2022年9月8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皖执复179号执行裁定:撤销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皖13执异12号执行裁定。刘某某、王某乙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2023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3)最高法执监504号执行裁定:一、撤销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皖执复179号执行裁定;二、撤销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皖13执异12号执行裁定;三、本案由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处理。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案外人刘某某、王某乙申请不予执行涉案仲裁裁决,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案外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的,应当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其请求成立的证据材料,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证据证明仲裁案件当事人恶意申请仲裁或者虚假仲裁,损害其合法权益;(二)案外人主张的合法权益所涉及的执行标的尚未执行终结;(三)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对该标的采取执行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该条规定明确案外人在符合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恶意或虚假仲裁,且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形下,有权申请不予执行。第十八条规定,案外人根据前述规定第九条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案外人系权利或者利益的主体;(二)案外人主张的权利或者利益合法、真实;(三)仲裁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的情形;(四)仲裁裁决主文或者仲裁调解书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部分或者全部错误,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上述规定明确案外人在符合提供证据证明案件当事人存在恶意申请或虚假仲裁,且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形下,有权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本案中,根据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刘某某、王某乙以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宿仲调字第59号调解书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申请不予执行。主要理由包括仲裁调解书达成的协议超越了借款合同约定的内容,王某与王某甲是叔侄关系,王某与某农资公司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涉案仲裁涉嫌虚假已经严重损害刘某某、王某乙的合法权益等。在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当事人、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的异议请求及相关证据,结合当事人关系、案件事实、仲裁过程等多方面情况审查判断相关法律文书是否存在虚假仲裁情形,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对可能存在以伪造证据、捏造事实、虚构法律关系等方式虚假仲裁的,进行严格审查。当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存在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之间存在夫妻、亲属、朋友等亲近关系或者关联企业、合伙人、长期经济往来等特殊关系,仲裁裁决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作出仲裁裁决的主要证据存在伪造、变造嫌疑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重点甄别可能存在虚假诉讼。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刘某某、王某乙所提出的本案涉嫌存在虚假仲裁的情形,未根据上述规定进行审查,属于基本事实不清。本案是否存在虚假仲裁的情形,应当作为核心事实进一步审查查明。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在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的异议请求及相关证据,结合当事人关系、案件事实、仲裁过程等多方面情况审查判断相关法律文书是否存在虚假仲裁情形,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仲裁裁决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作出仲裁裁决的主要证据存在伪造、变造嫌疑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重点甄别是否可能存在虚假诉讼。

关联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5号)第9条、第18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防范与惩治虚假诉讼工作指引(一)》(法〔2021〕287号)第57、58、59、60、61条

执行异议: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皖13执异12号执行裁定(2022年5月31日)

执行复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皖执复179号执行裁定(2022年9月8日)

执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执监504号执行裁定(2023年12月8日)


 
 
 
  合肥律师推荐  
鲍锐律师
专长:债权债务、民间借贷
电话:15005696788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005696788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