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某油田公司与济南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监督案-执行依据明确双方当事人互负履行义务,且存在先后履行顺序,未履行在先义务的当事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符合执行案件受理条件,该项申请依法应予驳回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17-5-203-071
关键词
执行/执行监督/执行依据/互负履行义务/先后履行顺序/未履行/申请执行/受理条件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10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济南中院)就加拿大某油田公司(以下简称某油田公司)与济南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21)鲁01民初1244号民事判决,判令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买卖合同解除,某科技公司向某油田公司赔偿货款损失和预期利益损失,某油田公司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将其回购的2.7万余公斤腐蚀抑制剂退还给某科技公司,某科技公司收到退货后10日内向某油田公司支付经济损失人民币877889.51元。济南中院(2021)鲁01民初1244号民事判决生效已经超过60日,某油田公司未将其回购的腐蚀抑制剂退还给某科技公司。某油田公司向济南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某科技公司向其支付经济损失877889.51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济南中院立案执行后,向某科技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某科技公司向济南中院提出异议称,某油田公司至今未履行将其回购的腐蚀抑制剂退还给某科技公司的义务,应依法驳回某油田公司的执行申请。
2022年9月29日,济南中院作出(2022)鲁01执1061号执行裁定,驳回某油田公司的执行申请。某油田公司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该院于2023年2月8日作出(2023)鲁执复3号执行裁定,驳回某油田公司的复议请求。某油田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该院于2023年12月8日作出(2023)最高法执监280号执行裁定,驳回某油田公司的申诉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济南中院(2021)鲁01民初1244号民事判决主文第四项,某油田公司和某科技公司互负履行义务,且存在先后履行顺序,即在某油田公司于该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将回购的27507.5公斤腐蚀抑制剂退还给某科技公司后,某科技公司才负有向某油田公司支付人民币877889.51元经济损失的义务。而根据济南中院已查明的事实,某油田公司尚未向某科技公司退还27507.5公斤腐蚀抑制剂,此情形下,某油田公司向济南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某科技公司向其支付人民币877889.51元经济损失及迟延履行利息,与(2021)鲁01民初1244号民事判决主文第四项内容不符,济南中院驳回其执行申请并无不当。
裁判要旨
执行依据明确双方当事人互负履行义务,且存在先后履行顺序,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未履行己方义务前申请强制执行的,不符合执行案件受理条件。
关联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1款
执行异议: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01执1061号执行裁定(2022年9月29日)
执行复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鲁执复3号执行裁定(2023年2月8日)
执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执监280号执行裁定(2023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