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某科技公司与张某执行监督案-在无有效证据证明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时,执行法院不宜驳回该执行申请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17-5-203-045
关键词
执行/执行监督/仲裁裁决/驳回执行申请/住所地
基本案情
武汉某科技公司与张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1月30日作出(2021)武仲裁字第000001615号裁决书,裁决确定:张某向武汉某科技公司支付违约金52962.42元、公证费1500元、预交的仲裁费4140.5元。
上述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武汉某科技公司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张某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张某电话无人接听、收件人迁移,邮件被退回。经线上线下调查,张某在邓州市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交纳公积金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张某所在河南省邓州市某镇某村村委会证明:“张某系我村居民,该村民常年外出务工,无法联系,在我辖区无登记房产”。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系仲裁裁决,依据仲裁裁决申请执行的,依法应当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南阳市不是张某的住所地,且其在南阳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该院对此案不具有管辖权。
2022年10月25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豫13执577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武汉某科技公司的执行申请。武汉某科技公司不服裁定,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豫13执577号执行裁定书,指令该案由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8日作出(2022)豫执复674号执行裁定,驳回武汉某科技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豫13执577号执行裁定。武汉某科技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31日作出(2023)最高法执监341号执行裁定,裁定:一、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豫执复674号执行裁定;二、撤销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豫13执577号执行裁定。
裁判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仲裁裁决作为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本案中,申诉人以被执行人张某户籍地在河南省南阳市为由,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河南省邓州市某镇某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载明:“张某系我村居民,该村民常年外出务工,无法联系,在我辖区无登记房产”。因上述证明出具主体为河南省邓州市某镇某村村委会,且并未有其他证据材料证明张某经常居住地的情况下,为避免执行拖延、减轻当事人诉累,本案确定由张某的户籍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宜。
裁判要旨
仲裁裁决作为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仲裁裁决确定的权利人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立案后,在无有效证据证明被执行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情况下,为避免执行拖延、减轻当事人诉累,执行法院不宜驳回该执行申请。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5条(本案适用的是2021年12月24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2021年修正)第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5号)第2条
执行实施: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豫13执577号执行裁定(2022年10月25日)
执行复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豫执复674号执行裁定(2022年12月8日)
执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执监341号执行裁定(202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