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长春某投资有限公司、梅河口某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案-尚未取得生效判决的建设工程优先权人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案款分配的,人民法院应为其预留相应价值的份额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17-5-101-045
关键词
执行/执行实施类案件/案款分配/建设工程优先权/未取得生效判决/保留份额
基本案情
王某与长春某投资有限公司、梅河口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置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一、被告长春某投资有限公司、梅河口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68825622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查封拍卖了某置业公司开发坐落于梅河口市某商场的80套房屋。最终该80套房屋均流拍,流拍价格合计人民币5391.20万元(币种下同),申请执行人王某向法院提交了以物抵债申请。
在执行过程中,另案债权人佟某、姜某、梅河口市某装饰有限公司分别向法院提交了案款分配申请,理由是对某置业公司开发坐落于梅河口市某商场的案涉80套房屋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其中佟某已经取得梅河口市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判决确认其享有优先权。姜某、梅河口市某装饰有限公司与某置业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正在诉讼过程中,尚未作出生效判决。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8日作出(2020)吉01执1050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一、梅河口市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确认了债权人佟某建设工程优先权,法院准许其参与案款分配,并在优先权价值范围内分配财产。二、债权人姜某、梅河口市某装饰有限公司与某置业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因其主张对本案执行房屋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正在诉讼过程中,尚未取得生效判决,故对两债权人诉讼请求标的范围内的财产予以预留,暂不做以物抵债处置。三、剩余房屋交付申请执行人王某以物抵债。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
2024年3月11日,姜某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生效判决确认姜某享有优先权),向执行法院提交了以物抵债申请,法院已将为姜某预留房屋抵债给姜某,姜某补足了差价。梅河口市某装饰有限公司目前尚未取得生效判决。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3号,2020年修正)第十七条规定:“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2022年修正)第五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了参与分配的条件,即要求被执行人为非法人组织,债权人必须取得执行依据等条件,此为狭义的参与分配,即不具有优先受偿权的普通债权人的比例分配。该条第二款规定了广义的参与分配程序,当债权人对处置财产享有优先权时,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申请参与分配,而不以取得生效判决为前提。据此,对处置财产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人,可直接向执行法院申请案款分配,而不以取得生效判决为前提。当事人对优先权及数额有争议,若有相关证据证明主张优先权的债权人在分配方案作出之前已经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可预留相应价值份额,并根据最终判决结论确定优先权及数额。
本案中,姜某、梅河口市某装饰有限公司尽管尚未取得执行依据,但其对本案执行房屋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故姜某、梅河口市某装饰有限公司有权向执行法院直接申请案款分配。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对姜某、梅河口市某装饰有限公司主张的优先权及数额有异议,可以通过分配方案异议和参与分配方案异议之诉解决。但在执行法院分配方案作出之前,姜某、梅河口市某装饰有限公司已经就与债务人的纠纷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尚未最终判决,故在分配方案中未直接认定姜某、梅河口市某装饰有限公司优先权及数额,未导入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程序,避免参与分配异议之诉审理内容与另案诉讼审理内容重叠和审判结论不一致的风险。故而,在分配方案中只为姜某、梅河口市某装饰有限公司预留相应的价值份额,最终根据另案判决确定是否享有优先受偿及受偿金额。各方对这种处理方式都表示满意,没有针对分配方案提出异议。
裁判要旨
执行被执行人企业名下不动产时,尚未取得生效判决的债权人主张对执行标的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并已经提供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在制作分配方案时,应当为该债权人预留相应价值的份额,再根据后续生效判决确定其是否优先受偿及优先受偿的金额。
关联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2022年修正)第50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3号,2020年修正)第17条
一审: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吉01民初344号民事判决(2020年6月10日)
执行: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吉01执1050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202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