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名与天津市某伟船务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案-执行程序中船舶适用“活扣”的条件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17-5-101-031
关键词
执行/首次执行案件/船舶执行/活封/执行和解
基本案情
杨某名与天津市某伟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某伟船务公司)航道疏浚合同纠纷一案,2023年4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桂民终46号生效裁判,由某伟船务公司向杨某名返还款项891971.75元。因某伟船务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杨某名申请强制执行。北海海事法院于2023年6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法院对被执行人某伟船务公司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其名下除船舶“津采X”轮外,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但是,“津采X”轮在法院实施扣押时,正承接北部湾遂溪避风港外航道的疏浚工程。按照船舶扣押的相关法律规定,对船舶实施扣押后,船舶不得随意移动,除了保留最低配员外,船员须离船。面对“津采X”轮正进行港口码头航道疏浚施工的现状,执行工作陷入两难:一是如果实地扣押“津采X”轮,不允许该轮移动和保持营运,被执行人无收入,还承担着偿还债务的重负,无疑是雪上加霜,同时也会影响到航道疏浚工程的进度;二是如果不扣押“津采X”轮,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为此,执行法院调取了“津采X”轮所在的北部湾遂溪避风港外航道疏浚工程整体图纸,按照双方提供的该轮施工范围,对其施工现场进行勘查,并提出协商思路:在施工图纸上画“圈”,限定“津采X”轮在划定的海域范围内继续施工,收到的工程款用于分期偿还债务。
达成执行和解后,在被执行人某伟船务公司承诺不逃避执行,不转移、隐匿财产的前提下,执行法院将涉案船舶“津采X”轮扣押在北部湾遂溪避风港项目施工范围内,交由被执行人某伟船务公司亲自看管,并允许该轮在此范围内作业,但不得离开该范围,以此分期履行拖欠的工程款。被执行人某伟船务公司已依约履行了首期付款义务。2023年9月28日,北海海事法院作出(2023)桂72执211号之一执行裁定:本案终结执行。
裁判理由
执行法院认为,将涉案的大型设备船舶采用“活扣”的方式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活动,并允许被执行人某伟船务公司继续经营,未妨害申请执行人杨某名合法债权的实现,同时,有利于激励企业生产自救,保障各方利益。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海事法院裁定对船舶实施保全后,经海事请求人同意,可以采取限制船舶处分或者抵押等方式允许该船舶继续营运。本案对涉案的大型设备采取“活扣”措施,让其在法院的监管下,在特定的施工范围内,继续进行尚未完成的工程建设,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第二,更有利于保障申请执行人杨某名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被执行人某伟船务公司名下除船舶“津采X”轮外,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若采取“死扣”的方式将涉案的船舶及设备进行扣押并拍卖,一方面涉案财产价值较大且不可分割处置,财产处置周期长,同时申请执行人杨某名还需先行垫付看管费用、评估费用以及其他拍卖相关费用,增加申请执行人杨某名的负担;另一方面涉案的船舶及大型设备专业性较强,市场受众面较窄,拍卖难度较大,其结果违背了申请执行人杨某名尽快实现债权回笼资金的初衷。在与双方当事人充分沟通并取得申请执行人杨某名同意的前提下,允许被执行人某伟船务公司继续运营“津采X”轮在划定的海域范围内继续施工,收到的工程款用于分期偿还债务,更有利于保障申请执行人杨某名的合法权益。
第三,避免“一案结多案生”的发生。按照船舶扣押的相关法律规定,对船舶实施扣押后,船舶不得随意移动,除了保留最低配员外,船员须离船。对“津采X”轮进行“死扣”,不允许该轮移动和保持营运,直接导致原定的航道疏浚工程面临停滞,被执行人某伟船务公司面临被另案起诉的风险。同时,被执行人某伟船务公司为维持基本运营,还承担着其他的债务,若无收入来源,其他债务到期违约,同样面临被另案起诉的风险。因此,采取“活扣”措施,有效避免“因案生诉”的发生,使查封、扣押财产物尽其用、社会流通不因执行受阻。
裁判要旨
被执行人除船舶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该船舶正在承接项目工程的,执行中可以对该船舶采取“活封”措施,将查封的船舶交被执行人保管,并允许其在施工区域内经营使用,获取收益,使查封、扣押财产物尽其用,既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最大限度降低因扣押对被执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2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法发〔2019〕35号)第5条
二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3)桂民终46号民事判决(2023年4月24日)
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海事法院(2023)桂72执211号之一执行裁定(202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