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基金合伙企业与丁某华执行实施案-执行程序中对数字人民币的强制划拨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17-5-101-038
关键词
执行/执行实施类案件/数字人民币/数字化新型财产/强制执行
基本案情
2022年,某基金合伙企业因股权投资合同与丁某华发生纠纷后诉至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7日依法作出(2022)京0101民初6497号民事判决,判决丁某华应支付相应回赎价款五百万余元,丁某华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丁某华未履行,某基金合伙企业于2023年7月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依法对丁某华名下的财产进行查控,但已查控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后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丁某华可能开通有数字人民币钱包。
为查明丁某华开立的数字人民币钱包编码与余额情况,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依次前往各家运营银行的营业网点进行查询,最终发现丁某华在中国建设银行开通有数字人民币钱包且有余额。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向中国建设银行某支行送达(2023)京0101执6666号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银行协助冻结并划拨丁某华名下数字人民币钱包余额,该银行协助完成冻结并在升级系统后将丁某华名下数字人民币钱包余额划拨至法院账户。后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
裁判理由
数字人民币是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数字形式的法定货币,与实物人民币等价,具有价值特征和法偿性,由指定运营机构(银行)负责提供数字人民币兑换和流通服务,属于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执行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数字人民币予以冻结、划拨。执行中,需前往数字人民币的十大运营机构即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储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网商银行(支付宝)、微众银行(微信支付)的任一支行营业网点,逐一临柜查询数字人民币钱包余额情况。对于数字人民币钱包余额,执行法院可依法要求相关支行营业网点协助冻结并将余额划拨至法院银行账户内。
裁判要旨
执行中,被执行人名下的数字人民币属于其可供执行的数字化新型财产。执行法院可通过询问当事人、财产报告、现场调查等途径了解被执行人是否开通有数字人民币钱包,并通过数字人民币的运营机构进行线下查询。对于数字人民币钱包余额,执行法院可依法要求运营机构协助冻结并将余额划拨至法院银行账户内。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第254条、第255条(本案适用的是2021年12月24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9条、第250条、第251条)
一审: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1民初6497号民事判决(2022年12月27日)
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2民终5631号民事判决(2023年7月10日)
执行: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3)京0101执6666号执行裁定(2023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