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债权债务 » 合肥讨债律师参考 » 正文
(2024年)长宁某银行与汪某等执行实施案-“以租代拍”的资产处置方式的适用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5-04-22   阅读:

长宁某银行与汪某等执行实施案-“以租代拍”的资产处置方式的适用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17-5-101-003

关键词

执行/执行实施/善意文明执行/以租代拍

基本案情

长宁某银行诉汪某、宋某、陈某、温某、谢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判决,由汪某等五人向长宁某银行清偿贷款本金4460000元及利息等。判决生效后,因汪某等五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长宁某银行遂向该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2月21日,该法院对抵押的资产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经一拍、二拍、变卖部分成交,长宁县某银行受偿1473243元,其他资产均流拍。2023年1月28日,法院再次对抵押的剩余资产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经一拍、二拍、变卖均流拍。为了切实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将纸上权益及时变成“真金白银”,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积极探索资产处置新方式,通过实地勘察,摸清资产情况及周边营商环境,组织双方当事人磋商以“以租代拍”的方式进行资产处置,最终被执行人、承租人和申请执行人达成租赁协议,以“以租代拍”的形式处置了剩余案涉抵押房屋,被执行人减轻了偿债压力,申请执行人得到了租金,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

2023年3月28日,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剩余资产处置达成执行和解为由,作出(2023)川1524执恢26号执行裁定,中止本案的执行。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以“以租代拍”方式进行资产处置,收取租金用于偿还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对于人民法院拍卖并流拍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然而财产本身具有使用价值,若解除查封、扣押,退还被执行人,那么该资产将处于失控状态,被执行人也可能低价处置,不能实现财产处置效果最大化,从而不利于保护申请执行人的权利。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可以将被执行人财产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五项规定,应当使查封财产能够物尽其用,避免社会资源浪费。

最后,“以租代拍”的资产处置方式,即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使“纸上权益”变成“真金白银”,又使被执行人减轻了偿还压力,符合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

裁判要旨

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以“以租代拍”方式进行资产处置,收取租金用于偿还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关联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90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32条第3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5项

执行: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2023)川1524执恢26号执行裁定(2023年3月28日)


 
 
 
  合肥律师推荐  
鲍锐律师
专长:债权债务、民间借贷
电话:15005696788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005696788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