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某侠与咸阳市某汽车公司、汤某生执行实施案-“放水养鱼,盘活造血”灵活查封模式运用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17-5-101-022
关键词
执行/执行实施类案件/善意文明理念/活封/执行和解
基本案情
豆某侠与汤某生、咸阳市某汽车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22年11月1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陕民再157号民事判决,确定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理赔范围内和商业险理赔范围内赔偿豆某侠医疗费396300.04元、汤某生、咸阳市某汽车公司连带赔偿豆某侠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306352.64元等。本案经一审、二审、再审后,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执行。
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咸阳市某汽车公司系出租车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加之涉及诉讼及强制执行,陷入严重困难,30余名企业职工工资、养老、社保等未能正常发放和缴纳,部分职工甚至出现群体性上访苗头风险,初步确定该出租车公司暂无履行能力,已无短期内足额执行完毕的可能。但申请人豆某侠前期治疗费用亟待解决。为实现生效裁判确定的权利义务,维护民生保障与社会稳定大局,执行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到法院协商,并实地走访评估了被执行企业现状后认为,本案不宜机械执行,否则不仅难以短期执结,反而容易殃及职工民生保障,乃至引发新的争端风险。为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执行法院向申请人豆某侠及其主治医院了解,豆某侠所需治疗及各项费用预计约为130余万元,但并非需一次性支付,可分为不同阶段。根据这一现状,在充分听取了申请人豆某侠的意见和详实了解治疗进程的基础上,将豆某侠所需的总费用分解为各个阶段所需的费用,明确每一阶段的花销及支付期限,按照紧迫程度排序,优先解决申请人豆某侠急需的当下阶段的治疗费。经调查主治医院,申请人豆某侠所需先期治疗费用为15万元,首期费用落实到位既可解决申请人豆某侠当下的燃眉之急,又能争取一定的缓冲期,为后续阶段费用争取时间,减轻被执行企业的负担。经执行法院耐心细致向申请人豆某侠解释法院采取的执行方案,在实际解决前期困难的情况下,豆某侠对执行法院的方案表示认可。在执行法院的督促下,咸阳市某汽车公司主动履行了先期的15万元,暂时解决了申请人豆某侠第一阶段的治疗及恢复费用。同时考虑到企业面临的实际困难,执行法院积极出谋划策,引导被执行企业全力盘活经营活动,慎用惩戒措施,全面摸清排查被执行企业名下财产详情并一一登记造册,对名下财产进行了分类,对于非经营需要财产,依法进入财产处置程序,尽快变现;对于用于经营活动的十余辆机动车等财产,则创新采取“活查封”的形式,执行法院以(2023)陕0404执31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并在法院监管下,允许其继续运营,除保留必要成本外,全部用于履行本案,定期核查资金流,确保本案逐步分阶段化解。在充分解决申请人实际困难的前提下,保障被执行企业职工的工资正常发放和各类社会保险的正常缴纳,做好各方当事人及受执行案件影响职工的解释说明工作,化解重大群体信访风险。
经执行法院多方工作,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截至2023年,本案标的共计130余万元全部履行完毕。
裁判理由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要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要严格规范公正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坚持比例原则,找准双方利益平衡点,避免过度执行。查封财产可以灵活采取查封措施。对能“活封”的财产,尽量不进行“死封”,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对该财产价值无重大影响的,可以允许其使用。使查封财产能够物尽其用,避免社会资源浪费。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医疗费用数额巨大且急需支付数额较大的前期医疗费用,但被执行的出租汽车企业经营困难、短期履债能力不足的,人民法院可以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一方面将申请执行人当下急需的医疗费用执行到位,确保申请执行人正常治疗,另一方面,积极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在确保申请人合法权益,不断解决后续医疗费用的同时,对被执行企业的资产采取灵活查封措施,允许其在法院监管下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所得营收除阶段性支付申请执行人医疗费用外,给企业保留必要的运行成本,为被执行企业大局稳定、创收发展和增强履行能力,确保后期医疗费用支付创造积极条件。
本案执行中,法院执行重点在于先期化解申请人治疗急需的部分案款,在解决当下困难的同时,针对生产经营陷入严重困难又事关民生的企业,法院探索施行“放水养鱼,盘活造血”模式,着重评估被执行人企业经营状况,积极协调双方当事人,对被执行资产采取灵活查封,允许其在法院监管下使用被查封资产继续经营,所得营收除保留企业运行必要成本外,全部用于解决所需案件款,实现双方共赢,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应当秉持并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灵活采取查封措施,对能“活封”的财产,尽量不进行“死封”,使查封财产能够物尽其用,更好实现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
关联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法发〔2019〕35号)第5条
再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陕民再157号民事判决(2022年11月10日)
执行: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23)陕0404执319号执行裁定(2023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