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与桂林市某集团有限公司、 桂林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案-被执行人为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企业的,要坚持善意文明执行,强化府院联动,兼顾各方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17-5-101-032
关键词
执行/执行实施类案件/社会公共服务企业/府院联动/执行和解
基本案情
某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与桂林市某集团有限公司、桂林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象山区法院)于2022年1月13日作出(2021)桂0304民初868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桂林市某集团有限公司尚欠某汽车工业有限公司购车款人民币91312000元(币种下同),于协议签订后1个工作日内支付2150000元,剩余款项分4个月支付完毕,桂林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上述款项转付义务;若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任一期车款给付义务,则某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有权自逾期付款次日起就全部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桂林市某集团有限公司同意将涉案199台车辆抵押给某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并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车辆抵押登记手续。
调解生效后,因桂林市某集团有限公司、桂林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债务,某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3日向象山区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象山区法院查询到被执行人桂林市某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公交车数百辆,账户有经营资金,其正常运营关系到全市民众的日常出行,承担着重要的社会公共服务职能。此外,桂林市某集团有限公司有职工1700余人,若直接强制查封、冻结公司账户等财产将影响上千名职工工资支付,事关基本民生和社会稳定。与此同时,申请执行人某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是全国知名汽车制造公司,及时兑现及维护其胜诉权益有利于加强权利保护,增强投资者信心。经被执行人桂林市某集团有限公司反映及申请,被执行人桂林市某集团有限公司被政府列为改革重组企业之一,被暂时冻结资产处置、债务清理等重大财务活动。对于该情况,法院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某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执行法院多次主动与当地政府沟通协调,说明本案特点以及妥善解决对本地招商引资工作持续有效开展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影响,最终获得当地政府对本案执行工作的支持,其承诺加快推进被执行人重组整合,尽快清偿债务。
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在2022年11月已经按照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债务。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3日作出(2022)桂0304执2001号裁定,本案执行完毕。
裁判理由
执行法院认为,对当事人涉及基本民生和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案件,应当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加强“双向保护”,灵活采取府院联动、分期付款、执行担保等方式,积极寻求双方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公约数,促成双方握手言和,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减少对社会公共秩序的不利影响。
第一,涉企案件需关注企业经营范围和现状。执行法院可以通过查询工商登记材料、函询主管部门、调查走访等方式,了解企业经营范围、经营状况和企业性质等基本信息,便于制定有针对性的执行方案。一方面,对公共交通、医疗、教育等承担特殊职能、事关基本民生的企业,应综合考虑法律、政策和社会等多方因素,审慎执行,避免扩大负面影响。另一方面,对经营前景较好、履行能力较强的被执行人,尽可能督促其主动履行,提升执行完毕可能性。本案中,被执行人负责全市公交运营,资产、职工众多,经营状况稳定,可以预见若直接采取查封、拍卖措施“弊大于利”。
第二,涉企案件需关注地方相关经济政策,加强府院联动。执行法院可以关注地方党委、政府对企业生产经营的相关政策,避免执行工作影响当地社会经济大局和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对当地统筹改制、整合、重组的企业以及政策扶持、引进的企业,应积极争取党政机关的介入和支持,提升当事人对执行工作的认同感。本案中,被执行人在政府统筹下开展重组整合工作,执行法院综合考虑地方工作大局,主动向政府通报执行情况并调取相关文件,获得申请执行人、政府的理解,加快了企业重组整合进程。
第三,加强与双方当事人良性沟通,兼顾各方利益。对涉及基本民生和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执行法院应多方沟通,在确保依法执行的前提下,从最有利于企业生产经营的角度寻求最优执行方案,实现案结事了。
裁判要旨
对被执行人承担有保障基本民生和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执行案件,执行中要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积极采取府院联动方式,争取政府相关职能机关的介入和支持,灵活适用分期付款、执行担保等方式,推动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促进被执行人积极全面履行,在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社会公共秩序的影响。
关联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法发〔2019〕35号)第13条
一审: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2021)桂0304民初8684号民事调解(2022年1月13日)
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2022)桂0304执2001号执行裁定(2022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