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正式启动。经过2012年一年的工作,第三稿已完成,送审稿即将正式呈报国务院。
本次修法,著作权人和相关权人的权利内容都得到了增加。在著作权方面,增加了美术作品的追续权,延长了摄影作品的保护期;在相关权方面,增加了表演者的出租权以及在视听作品中的获酬权,还增加了录音制作者在他人以播放和公开传播的方式使用其录音制品的获酬权,将广播电视组织享有的权利由“禁止权”改为“专有权”。这样的调整体现了鼓励智力创新、保护智力成果的立法原则。
《著作权法》修法专家委员会自成立以来,共召开了四次全体会议,并于3月31日和7月6日两次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第一稿共收到社会各界1600多份意见;第二稿共收到中外意见200余份。
草案第一稿第46条还曾经引发过广泛关注。3月底,第一稿发布后,谷建芬、刘欢、小柯等众多知名音乐人认为第46条等条款将导致“山寨歌曲满街飘”。 7月,草案第二稿发布,之前引发争议的第46条等条款则被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