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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商标权索赔案仍无进展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9-01-14   阅读:

       去年底四川金顶(600678)因与前子公司就“峨眉山牌”商标归属权争议而备受市场关注,羊城晚报记者了解到,时隔半年,目前该案仍无进展。而在商标权属未明之下被四川金顶投诉商标“侵权”的广汉三星堆,则在收到四川省工商局369万元的行政处罚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起了行政复议,复议结果预计本月底公布。回顾整个事件,除“峨眉山牌”商标权属存争议之外,四川金顶此前也同意广汉三星堆使用该商标,三星堆真是无辜“中枪”。
       原母子公司均称为商标所有人
       一方声称商标注册登记在自己名下因而是合法所有人,另一方则认为该商标曾作为无形资产作价计入企业原始出资因而是商标实际上的所有人,这便是上市公司四川金顶与原子公司四川金顶成都公司(简称“成都公司”)争议之由来。
       根据四川金顶在去年底的公告,其表示经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确认:“峨眉山牌”水泥商标由原四川省峨眉水泥厂于1985年1月30日获得商标注册证。1988年9月,峨眉水泥厂与其他投资人共同发起设立了金顶公司,峨眉水泥厂仍然存续。2008年11月21日,“峨眉山牌”水泥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转让至受让人金顶公司,同时有效续展期限至2015年1月29日。依照商标法的第三条规定,金顶公司自2008 年11月21日至2015年1月29日为“峨眉山牌”水泥商标的合法注册人,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
       显然,成都公司并不认同此说法,认为商标权仅是“登记在集团公司名下”,源于此前集团公司系其控股投资人,“本公司重大决策需经集团公司决定”。羊城晚报记者获得的一份成都公司出具的《关于委托生产、销售“峨眉山牌商标”产品合法性的回复函》中,成都公司表示,1991年1月,原四川省峨眉水泥厂(四川金顶前身)同原成都市青白江区经委共同联建了原四川省峨眉水泥厂青白江分厂(成都公司前身),双方约定“峨眉山牌商标”作价120万作为原峨眉水泥厂对青白江分厂的投资之一。除此之外,成都公司认为公司章程、企业资信证明、联建合同等大量证据都能证明该商标作价120万投入了原青白江分厂,“四川金顶成都公司才是商标真正的所有人”。
       受托生产厂家或无辜“中枪”
       原母子公司对商标权属各自认为合法拥有并有权利使用,或让受成都公司委托生产‘峨眉山牌’水泥产品的广汉三星堆公司成无辜牺牲品,因原母公司四川金顶认为三星堆生产“假冒本公司‘峨眉山牌’水泥”将其投诉至四川工商行政管理局。
       今年5月14日,四川工商部门作出“川工商处【2013】1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广汉三星堆未经四川金顶的许可而使用“峨眉山”注册商标,侵害了四川金顶的商标权,处罚金369万元。羊城晚报记者从广汉三星堆代理律师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明俊处了解到,三星堆不服处罚决定,目前已向国家工商总局要求行政复议,复议结果预计在7月底公布。“纵观四川金顶的历史沿革及相关事实,可以发现‘峨眉山牌’商标的权属尚存争议,并且四川金顶也同意申请人使用该商标,工商部门处罚程序和结果都明显不当”,刘明俊表示。
       一份四川金顶2012年7月20日出具给成都公司的“关于商标使用事项的函”也确实显示,四川金顶同意成都公司继续无偿使用“峨眉山商标”,并“鉴于贵公司设备原因不能正常生产”,可委托广汉三星堆加工生产。“退一步说,即便工商部门认为‘峨眉山牌’商标的所有权人是四川金顶,在此情况下三星堆接受成都公司委托生产水泥,也完全合法”。
       不过有业内人士表示,四川金顶此次事件的关键问题依然是“峨眉山牌”商标权的归属,“权属问题确定了,侵不侵权就一目了然了”。据悉,去年10月三星堆公司在收到省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已先后向德阳、乐山两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四川金顶给予民事赔偿。彼时四川金顶公告称未收到任何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如今半年多时间过去,仍未见四川金顶对该索赔案进行公告,羊城晚报记者昨日多次拨打其年报公布的董秘和证券事务代表电话,均是无人接听状态。而该案原告代理律师刘明俊表示,“目前没有收到任何来自法院的关于该案件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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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磊律师
专长: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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