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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加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案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6-04-22   阅读:
       上海帕弗洛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与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毕加索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上诉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毕加索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毕加索公司)是图形商标的商标权人。2008年9月8日,毕加索公司授予上海帕弗洛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简称帕弗洛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于书写工具类别上独家使用涉案商标,期限为2008年9月10日至2013年12月31日。2009年3月12日,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2010年2月11日,毕加索公司与帕弗洛公司约定商标使用许可期限在原契约基础上延展十年。2012年1月1日,毕加索公司与帕弗洛公司约定双方终止涉案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但双方关于该商标的其他约定不受影响。2012年2月16日,毕加索公司与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简称艺想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书》,约定艺想公司2012年1月15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间独占使用涉案商标。帕弗洛公司认为毕加索公司与艺想公司的行为属于合同法所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利益”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毕加索公司与艺想公司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无效;两者共同赔偿帕弗洛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系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目的在于获取涉案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难以认定其有损害帕弗洛公司合法利益的主观恶意;商标法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一项的内容是对商标法所规定的商标使用许可方式的定义,不属于强制性法律规范,系争合同的订立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遂判决驳回帕弗洛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帕弗洛公司、艺想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毕加索公司与艺想公司在签订系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时,均知晓帕弗洛公司与毕加索公司之间已存在涉案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关系,因而艺想公司并不属于在后被授权之善意第三人,但尚无充分证据证明艺想公司有加害帕弗洛公司的主观恶意,亦无证据证明毕加索公司与艺想公司间存在串通行为,故难以认定此种合同行为属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之行为。但由于艺想公司不属于善意第三人,帕弗洛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可以对抗在后的系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关系,毕加索公司实际上并未履行系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义务,艺想公司不能据此系争合同获得涉案商标的使用权。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二审判决明确,认定构成合同法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不仅要证明被告主观上具有加害的故意,还要证明客观上具有勾结、串通的行为。本案中,在后的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不因其签订在后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但在先的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可以对抗非善意第三人在后签订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本案二审判决对于明晰商标许可交易的市场规则具有知道意义,本案判决结果也为全国各地数十起关联案件的审理奠定了基础,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较高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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