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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速溶聚合硼肥及其制作方法发明人资格纠纷委托孙舒维律师代理胜诉-合肥中院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7-05-18   阅读:

审理法院: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07)合民三初字第91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民事其他
裁判日期: 2007-08-29
合 议 庭 :  朱治能王怀庆杨皖
审理程序: 一审
原  告: 赵建勋 田杰 钱晓华 余忠 吴义鸿 胡荣根 邱宁宁
被  告: 安徽省农望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企业信息 王玉雪
文书性质:调解

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建勋。

委托代理人孙舒维,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文广。

原告田杰。

委托代理人孙舒维,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文广。

原告钱晓华。

委托代理人孙舒维,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文广。

原告余忠。

委托代理人孙舒维,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文广。

原告吴义鸿。

委托代理人孙舒维,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文广。

原告程燚。燚燚委托代理人孙舒维,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文广。

原告胡荣根。

委托代理人孙舒维,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文广。

原告邱宁宁。

委托代理人孙舒维,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文广。

被告安徽省农望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玉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永前,安徽尚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玉雪。

委托代理人吴永前,安徽尚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案由:发明人资格纠纷

2007年6月13日,原告赵建勋、田杰、钱晓华、余忠、吴义鸿、程燚、胡荣根、邱宁宁以其等于1999年受所在工作单位指派,研究开发了包括硼肥制作生产方法技术方案在内的“增效硼肥研究与应用”科研成果,且交由安徽省肥料总公司作为专有技术进行生产应用。2005年6月27日,被告安徽省农望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该硼肥制作生产方法技术方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一种速溶聚合硼肥及其制作方法”发明专利申请,并将该项发明专利的发明人署为王玉雪、左家存,后又将该专利发明人变更为王玉雪一人。2007年5月23日,该方法发明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与专利权(专利号:200510079904.9)。为维护其等对该项发明专利所享有的发明人资格,起诉至本院。请求受诉人民法院据实依法判决确认其等为“一种速溶聚合硼肥及其制作方法”发明专利的发明人,并变更该项发明专利的发明人王玉雪为赵建勋、田杰、钱晓华、余忠、吴义鸿、程燚、胡荣根、邱宁宁。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该涉案争议自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一致确认被告安徽省农望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所持有的“一种速溶聚合硼肥及其制作方法”发明专利(专利号:200510079904.9)发明人为:赵建勋、田杰、钱晓华、余忠、吴义鸿、程燚、胡荣根、邱宁宁。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将该发明专利发明人王玉雪变更为:赵建勋、田杰、钱晓华、余忠、吴义鸿、程燚、胡荣根、邱宁宁。该专利发明人资格著录事项变更手续由赵建勋、田杰、钱晓华、余忠、吴义鸿、程燚、胡荣根、邱宁宁前往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由此发生的相应费用均由赵建勋、田杰、钱晓华、余忠、吴义鸿、程燚、胡荣根、邱宁宁负担;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三、本协议自双方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由原告赵建勋、田杰、钱晓华、余忠、吴义鸿、程燚、胡荣根、邱宁宁共同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杨皖

审判员朱治能

审判员王怀庆

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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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磊律师
专长: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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