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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执字第283-2号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7-30   阅读:

审理法院: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4)佛中法执字第283-2号

案件类型:执行

裁判日期:2014-06-17

合议庭:冼富元    江高峰    姚宏平    

审理程序:其它

文书性质:裁定

案件描述

关于佛山市鼎吉包装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崔永凤知识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佛中法知民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书及(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8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一、崔永凤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佛山市鼎吉包装技术有限公司ZL200810029847.7号发明专利权的侵权产品,并立即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及专用生产模具;二、崔永凤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鼎吉包装技术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0元及律师费50000元;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与证据保全费由崔永凤负担12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佛山市鼎吉包装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其申请执行的金额为人民币668582元。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其在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逾期未予履行。经向被执行人崔永凤所在地的佛山市房产、国土、车辆、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及主要商业银行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执行情况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但其逾期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佛中法执字第14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姚宏平

审判员江高峰

代理审判员冼富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容健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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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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