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魏明 史蕾张长琦
案号:(2019)苏民申4540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19-09-30
案由: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上海英伦宝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伦宝贝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苏州威凯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威凯公司)、昆山威凯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威凯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5民终87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英伦宝贝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或指令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技术授权使用协议》虽未约定侵犯他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违约责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五十三条规定:“受让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承担责任”,故因侵犯他人外观设计专利权造成的后果应由苏州威凯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案涉产品构成专利侵权,责任在于苏州威凯公司、昆山威凯公司,因其并无侵权故意,故侵权责任应由苏州威凯公司、昆山威凯公司共同承担。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苏州威凯公司、昆山威凯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英伦宝贝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五十三条规定:受让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承担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英伦宝贝公司与昆山威凯公司共同制造、销售的“S400IB”型婴儿推车被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知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知民终字第00281号民事判决判定为侵权产品,该侵权产品的外观与《技术授权使用协议》中苏州威凯公司授权英伦宝贝公司使用的设计S400专利设计不尽相同,而与苏州威凯公司另一儿童推车S428外观设计专利照片一致。《技术授权使用协议》载明苏州威凯公司授权英伦宝贝公司使用的儿童推车外观设计为S400,并不包括S428,故英伦宝贝公司称因苏州威凯公司授权其使用的专利构成侵权,要求苏州威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没有事实依据,不能成立。且根据英伦宝贝公司与昆山威凯公司之间的《采购合同》约定,昆山威凯公司应确保其提供的商品质量、款式、颜色、成分等均应符合英伦宝贝公司要求并与英伦宝贝公司确认的封样样品保持一致,可见,侵权产品“S400IB”的外观设计方案是经英伦宝贝公司确认的,其认为自己没有侵权故意的理由亦不能成立。综上,英伦宝贝公司与昆山威凯公司作为被控侵权产品制造、销售者,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其提出侵权责任应由苏州威凯公司、昆山威凯公司共同承担的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海英伦宝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魏 明
审判员 张长琦
审判员 史 蕾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一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