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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73民终3412号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8-03   阅读:

审理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人员:李洹  杨洁李迎新

案号:(2019)京73民终3412号

案件类型:民事 判决

审判日期:2019-12-10

案由: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未来智选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未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佩佩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2018)京0105民初60529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未来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刘佩佩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未来公司享有“极客未来”商标使用权及其他经营资源。二、未来公司未隐瞒直接关系到签约的事实,在签约前已经将合作区域内存在其他体验店的事实告知了刘佩佩。三、本案法律关系应当分为代理法律关系和商业特许经营法律关系,并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被上诉人辩称

刘佩佩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未来公司的上诉意见。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一审原告诉称

刘佩佩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我与未来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签订的《极客未来体验店品牌区域代理合同》(简称涉案合同);2.判令未来公司返还我合作费48.8万元;3.判令未来公司支付利息(以48.8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7年4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4.判令未来公司支付我违约金1.5万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5月24日,未来公司(甲方)与刘佩佩(乙方)签订了涉案合同,未来公司授权刘佩佩为河南省洛阳市的独家代理商,即经营管理该区域内的“极客未来”体验店,销售儿童智能、互动娱乐、家居生活、健康护理、空气净化、智能穿戴等科技智能产品。双方合同就如下事项进行了约定:(一)未来公司的权利义务。未来公司有权要求刘佩佩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经营体验店及销售授权销售商品并对刘佩佩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未来公司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授予刘佩佩授权销售经营权;未来公司有义务向刘佩佩提供电子或书面版《极客未来体验店营运手册》、授权销售商品相关资料;未来公司有义务向刘佩佩及其雇员提供体验店经营培训课程或课件;未来公司有义务允许刘佩佩在合同授权销售期限和范围内使用“极客未来”标识作为体验店的店面装潢。(二)刘佩佩的权利义务。刘佩佩在合同授权区域内享有独家经营权,有权获得未来公司提供的电子版或书面版《极客未来体验店营运手册》及其他经营体验店及销售授权销售商品的资料;刘佩佩有权得到未来公司提供的体验店的产品体验,销售及店面运营管理实战培训;刘佩佩有义务遵守未来公司的代理销售相关政策的管理;刘佩佩店面选定后,享有获得未来公司关于店面招牌设计、店内装修设计的权利;刘佩佩有义务向未来公司及时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货物库存报表等信息等。(三)费用及期限。刘佩佩于本合同签订当日一次性支付区域合作费49.8万元,授权期限为1年,自2017年5月24日至2018年5月23日。刘佩佩须保证体验店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达到开业条件。

2017年3月27日、2017年4月7日、2017年4月21日,刘佩佩分三次向未来公司支付了合作费48.8万元。2018年5月24日,未来公司向刘佩佩出具48.8万元的合同款收据。

一审审理中,未来公司提交了其与吴阳于2017年5月20日签订的《极客未来体验店品牌合作合同》,约定的店址设在河南省。双方均认可位于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的“极客未来”体验店即为该合同授权吴阳开设的店。未来公司称在和刘佩佩签订合同时,已口头告知该店的存在,且给予刘佩佩1万元合作费的优惠,但没有就此举证;刘佩佩不认可上述的内容,其表示未来公司仅告知在河南省内还有另一人签订了合同,但未告知系在洛阳区域内,1万元系未来公司为尽快促成签约给予的优惠。

2017年5月31日,刘佩佩向洛阳金地百货有限公司支付了租赁店铺的意向金2000元。刘佩佩称因已起诉未来公司,故实际未租赁该店铺。

未来公司表示通过电话对刘佩佩进行了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刘佩佩对此亦不予认可。

经询,未来公司认可在河南省洛阳市应当仅有刘佩佩一名代理商,但表示刘佩佩可以再发展加盟商,也认可吴阳不是刘佩佩发展的加盟商。双方均认可涉案合同性质系商业特许经营合同。

2018年1月14日,未来智选公司作为股东之一投资设立的北京韵德天下商贸有限公司(简称韵德公司)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第22026810号“极客未来”图文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为第37类,包括电器的安装和修理、办公机器和设备的安装、保养和修理等。2018年1月15日,韵德公司出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书》,授权未来公司自行或授权第三方开设“极客未来GEEKFUTURE”商标品牌体验店,授权类型普通许可,授权期限自2018年1月15日起至2028年1月12日止。2017年4月20日,未来公司取得未来智选试用商品管理系统V1.0软件著作权登记证,2017年4月21日,未来公司取得未来智选试用报告管理系统V1.0软件著作权登记证。

一审中,未来公司提交了《产品手册》《智能硬件体验店运营手册》《极客未来体验店项目说明书》、未来公司官网截图证明其具备成熟的经营模式。未来公司提交了有关“三菱重工空气净化器”“JBL”产品、“JMGO坚果”产品、“捷高”“科雨”“小哈”等产品的授权书和易订货SAAS软件服务合同、厂房租赁合同及部分付款凭证、韵达速递服务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其有成熟的供应链,有权销售上述产品。未来公司提交了其与百度公司签署的推广服务合同及百度搜索页面、搜狗-搜狐搜索服务发布合同及搜狗搜索界面、搜狐科技文章、互联网周刊文章证明其为品牌影响力进行持续的投入并产生了较大的知名度。

2018年3月23日,未来公司因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未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被北京市商务委处2万元罚款。

另查,未来公司于2018年3月8日收到起诉状副本。

以上事实,有合同、授权书、商标注册证、付款凭证、收据、银行交易明细清单、网页打印件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刘佩佩与未来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属于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依法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第二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等信息,以及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第二十三条规定第三款规定,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本案中,韵德公司于2018年1月14日取得了“极客未来”的商标专用权,2018年1月15日出具授权未来公司使用“极客未来”商标的授权书,上述时间均晚于涉案合同签订时间,因此,可以认定未来公司在与刘佩佩签订涉案合同时,尚未取得“极客未来”商标的经营资源。另外,特许经营合同的根本目的是指被特许人在特许人指导下使用特许人的相关经营资源,在特定经营模式下开展特许业务。由于特许人享有的经营资源较为固定,不同被特许人获取的资源趋于相同,此时被特许人之间的内部竞争便难以避免。因此,特许经营合同中往往约定了在加盟商经营地的特定地域范围内,特许人不得开设其他利用其经营资源、使用相同品牌、经营同类产品并与该加盟商产生竞争的加盟店或者直营店。特许经营合同当事人对被特许人使用特许权的地域范围进行约定的目的在于限制特许人在被特许人经营区域任意发展加盟店或直营店,从而避免被特许人在其经营区域的特定范围内受到来自其他加盟商的过度竞争,此约定系维护被特许人正常经营运作及保证被特许人盈利持续增长的重要条款。本案中,涉案合同约定刘佩佩为河南省洛阳市的独家代理商,未来公司也认可刘佩佩为洛阳市唯一的代理商,刘佩佩可以发展其他加盟商,也承认吴阳经营的店铺并非刘佩佩发展。因此,双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未来公司向刘佩佩隐瞒了许可吴阳在河南省洛阳市经营“极客未来”体验店的行为,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特许人披露义务。未来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在与刘佩佩签订合同前告知上述情况,在刘佩佩明确表示不认可的情况下,对其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未来公司在订立合同过程中隐瞒直接关系到特许经营实质内容的信息,足以影响刘佩佩签订合同并给刘佩佩从事特许经营业务造成实际影响,因此刘佩佩有权解除涉案合同。

关于涉案合同解除的时间,根据合同法规定,主张合同解除的通知应当送达相对方,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未来公司收到包含解除合同诉讼请求的起诉状的时间是2018年3月8日,双方合同自此解除。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对于刘佩佩主张返还合作费48.8万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

刘佩佩主张未来公司支付违约金1.5万元的诉讼请求,无合同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刘佩佩与北京未来智选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签订的《极客未来体验店品牌区域代理合同》于2018年3月8日解除;二、北京未来智选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刘佩佩合作费48.8万元及利息(以48.8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3月9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三、驳回刘佩佩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查明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未来公司与刘佩佩签订的涉案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未来公司上诉称其具备了“极客未来”图文商标等充分的经营资源,一审法院就相关事实认定不清。对此,本院认为,第一,根据本案证据及查明的事实,未来公司并非“极客未来”图文商标的商标专有权人,未来公司与刘佩佩在2017年签定涉案合同时并未取得“极客未来”图文商标的合法的使用权;即使未来公司于2018年取得案外人韵德公司对其关于“未来极客”图文商标的普通许可授权,该授权期限亦依约自2018年起始。第二,“极客未来”图文商标系本案案外人韵德公司于2018年注册,后许可未来公司使用。未来公司并非该注册商标专有权人,而是被许可使用人。未来公司在未能充分举证的情况下,于本案中主张其对该商标在先使用,并称其于2017年即享有该商标作为其经营资源,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第三,本案涉案合同为《极客未来体验店品牌区域代理合同》,主要涉及“极客未来”体验店开设经营等,故“极客未来”图文商标应当属于未来公司得以作为特许商的关键经营资源,与其他经营资源如未来智选试用商品管理系统、报告系统的软件著作权等相比更具重要性。因在与刘佩佩签约时,未来公司并不具备“极客未来”图文商标作为其经营资源,故对其主张其具有充分经营资源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未来公司上诉称其曾给予刘佩佩1万元的优惠,并以此欲证实其在签约前口头告知了刘佩佩关于案外人吴阳在合作区域内开店。对此,本院认为,第一,对于1万元的性质,未来公司称系因刘佩佩知晓并同意了案外人吴阳在合作区域内开店而给予刘佩佩的优惠,但刘佩佩对此不予认可,并称1万元系未来公司促使其尽快签约的奖励。在未来公司未能举证证明1万元性质的情况下,因刘佩佩不予认可,故本院不采信未来公司所称的该1万元系其因刘佩佩同意吴阳经营而给予刘佩佩的优惠。第二,未来公司授权案外人吴阳在洛阳市开设体验店的事实发生在本案涉案合同签订之前,未来公司能够且应当在与刘佩佩签约时根据此事实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然而涉案合同仍约定了刘佩佩在合作区域内独家经营的权利,依照常理难以推知未来公司已将他人在合作区域内经营的情况告知过刘佩佩。如上所述,未来公司此项上诉意见缺乏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未来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未理清本案的代理法律关系及商业特许经营法律关系,存在适用法律错误。对此,本院认为,一方面,一审审理中,双方均认可本案涉案合同性质系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另一方面,特许经营合同性质的认定应当以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内容为主要依据,合同名称及合同中出现的与商业特许经营不同的字词表达等一般不影响特许经营合同性质的认定。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可以与合同约定的其他内容一起作为认定特许经营合同性质的依据。一审法院根据本案涉案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及双方诉辩主张,结合本案事实查明情况,依法确认本案涉案法律关系为商业特许经营法律关系,认定正确。现未来公司上诉称本案存在代理法律关系,缺乏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未来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八千六百二十元,由北京未来智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 洹

审判员 杨 洁

审判员 李迎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姜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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