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知识产权 » 知产保护案例 » 正文
(2020)豫16知民初46号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8-04   阅读:

审理法院: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张述涛  杜文杰胡体兵

案号:(2020)豫16知民初46号

案件类型:民事 判决

审判日期:2020-04-26

案由: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审理经过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鹿邑县新天地购物广场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洋,被告鹿邑县新天地购物广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自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的第13782135号商标权商品的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PaulFrank(大嘴猴)是和CalvinKlein齐名的国际知名品牌,本品牌持有人为美国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ES,LLC)。它以色彩缤纷、年轻、可爱、时尚感吸引无数狂热粉丝,成为一个全球化的流行潮牌,大嘴猴“Julius”的卡通造型已出现在服饰、鞋、童鞋、内衣、泳装、睡衣、家俱、腕表、太阳镜、童装儿童卡通书和儿童自行车等各种系列产品上。PaulFrank(大嘴猴)的商品也已在美国加拿大、欧洲、中东、澳大利亚、香港、台湾、韩国、日本、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中国大陆等各地销售,(全世界超过2000家店铺),商品成功植入了各种热播的影视作品,成为众多明星的宠儿,在世界各地大受欢迎。

为了更好的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Paulfrank公司一直非常重视品牌的维护和推广,于1995年12月创作完成了大嘴猴“Julius”卡通形象的美术作品,后又在其生产销售的第20、21、22、24、25等群组产品上后注册了第13782135、1469453、10065565、15867862、10065566、10065954、10065953等众多商标,经过该公司的积极努力,目前已形成完成的知识产权体系。为了更好的开拓中国市场,2015年1月1日,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将PaulFrank(大嘴猴)品牌在中国大陆、香港、澳门的相关权益独占许可给授予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责在上述市场内维护品牌形象、进行市场推广、并负责品牌的维权事宜,并授予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将其所获权利转授权给第三方,授权有限期至2030年2月28日。随着原告商品信誉及品牌知名度的节节提升,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商品的现象层出不穷。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场所内销售的浴巾,涉嫌侵犯原告上述13782135号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给原告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鹿邑县新天地购物广场辩称,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理由:1、被告并不知道床单的图案是注册商标,该床单是别人从其它地方购买的,作为结婚礼品送给了同村的兄弟支凤科,因为使用不完放在被告处转销售,充其量就是转让行为,该行为在农村普遍的现象;2、被告经营的商城是坐落在行政村的一个小商店,就是所谓的代销点,原告也承认是新天地的分店,不是什么大型商场,原告所说的“侵权”床单仅几条,销售价值仅几十元,原告诉称造成较大的损失,说法不妥,而且被告家是贫困户,其父母均是低保对象,其经营的便利店是扶贫项目,涉案转让的几条床单价值四五十元,就要求被告赔偿一万元情理不通,原告诉称的主体混淆,新天地购物广场坐落在鹿邑县城,法人代表姓孟,被告坐落在村里,经营者是支高产,如起诉新天地购物广场,不应把支高产作为被告,因此请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

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罗公司)注册于2010年9月28日,位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法定代表人ScottRosenbaum系该公司商务和法务部高级副总裁。2016年6月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保罗公司取得第1378213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至2026年6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织物;纺织品挂毯(墙上挂帘帷);纺织品毛巾;床罩;床单和枕套;床上用毯;纺织品制家具罩;家用塑料遮盖物;旗帜;无纺布;毡;桌布(非纸制);浴罩;纺织品制马桶盖罩;伊斯兰教隐士用龛(布);哈达;寿衣”。

2015年1月1日,保罗公司的商务和法务部副总裁ScottRosenbaum签署文书,载明保罗公司是PaulFrank品牌名下所有知识产权的拥有者。宏联公司是保罗公司在中国大陆、澳门及香港地区的所有商品类别上的独占被许可方(具体商标权和著作权详见附件清单),许可有效期自2015年1月1日至2030年2月28日,宏联公司可以将所获权利授权给第三方。附件清单中第165项系第13782135号图形商标。同日,保罗公司向宏联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宏联公司在中国境内(包括香港、澳门)就涉嫌侵犯保罗公司知识产权的不法行为采取一切法律行为,并就任何争诉作出回应。上述“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商标、商号、商业装潢、商业秘密、版权、域名及不正当竞争方面的纠纷。宏联公司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代理委托人调查、收集证据,申请公证,代理委托人辨别和鉴定假冒产品并代为出具有关产品鉴定证明。代为接受调解或者和解条件,签署该等调解/和解协议,并代为受领赔偿金。代为向人民法院提起并/或参加民事诉讼;提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并达成庭外和解,提起反诉、上诉;同意并参加法院调解。代为签署各项法律文书。代为领取各项法律文书,接收送达。上述代理权限可以转委托其他人或律师行使。上述文书依法办理了公证、认证手续。

2018年7月20日,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公证处作出(2018)鲁潍坊奎文证民字第2453号公证书,其中载明,2018年7月20日,公证员徐某、公证人员宿某会同潍坊海纳慧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姜福涛来到位于河南省鹿邑县生铁冢镇丁桥口村的“新天地购物广场丁桥口分店”,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姜福涛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床单一床,姜福涛使用现金付款后取得机打小票一张。公证人员徐某对购买场所进行了拍照,共拍得照片一张。购买结束后,公证人员将所购床单、机打小票进行了拍照,对床单进行了封存,并对封存后的床单进行拍照,共拍得照片三张。公证书附图显示床单使用了“大嘴猴”图案,将该“大嘴猴”图案与涉案商标进行比对,前者整体轮廓及脸部各器官的位置、形状均与后者近似,两者整体视觉效果近似。

2018年10月8日,宏联公司授权张洁律师、俞文滨律师单独或共同作为宏联公司PaulFrank品牌知识产权保护代理人,授权二人代为签署民事诉状并提起诉讼以及代为提出上诉、再审、反诉、追加案件当事人等权利,并对上述事项有转委托权。

另查明:1、鹿邑新天地购物广场系个体工商户,成立日期为2015年10月18日,经营范围为零售、日用百货、预包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场所为河南省鹿邑县生铁冢乡丁桥口村。2、宏联公司提供潍坊海纳慧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10000元发票一张,主张为本案支出调查取证费1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鹿邑新天地购物广场是否构成侵权,如构成侵权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关于被告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保罗公司系第13782135号图形商标的专用权人,该商标处于有效期内,保罗公司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宏联公司经保罗公司授权获得涉案商标在中国大陆、香港及澳门地区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对于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宏联公司有权依法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鹿邑新天地购物广场销售的床单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床罩属于同类商品,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的“大嘴猴”图案与涉案商标整体上构成近似,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构成商标侵权。鹿邑新天地购物广场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宏联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

第二,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首先,被告鹿邑新天地购物广场并不能提供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虽然鹿邑新天地购物广场主张涉案产品是支凤科结婚时别人送的,虽然提供了鹿邑县生铁冢镇邱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和支凤科的证明,但原告不予认可,且支凤科并未出庭作证,故对该两份证明不予采信。鹿邑新天地购物广场作为销售商,应当负有保证所销售商品的渠道正当的义务,馈赠他人的产品不能当然成为产品来源合法的理由。综上,鹿邑新天地购物广场具有合法来源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次,关于赔偿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原告宏联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鹿邑新天地购物广场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及鹿邑新天地购物广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本案亦无商标许可使用费可供参考,故本院依法予以酌定。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鹿邑新天地购物广场的侵权方式、情节、后果、鹿邑新天地购物广场的经营规模、经营场所位置及宏联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公证费、律师费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5000元。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鹿邑新天地购物广场(经营者:支高产)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宏联公司第13782135号注册商标使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二、鹿邑新天地购物广场(经营者:支高产)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宏联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

三、驳回宏联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宏联公司负担25元,鹿邑新天地购物广场(经营者:支高产)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述涛

审判员 胡体兵

审判员 杜文杰

法官助理张译元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明涵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鲍磊律师
专长: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电话:15215609110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215609110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