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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73民辖终134号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8-04   阅读:

审理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人员:仪军  杨洁李迎新

案号:(2020)京73民辖终134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20-05-26

案由: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上诉人喜悦娱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喜悦娱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泰昌骏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泰昌骏丰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5民初73659号民事裁定(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诉称

喜悦娱乐公司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足球游戏合作协议书》11.2条明确约定:“如果协议各方因本协议或本协议的任何条款的解释或执行而发生争议、索赔或争端(以下总称“争议”),协议各方应一秉善意,及时进行友好协商,以尽量合乎双方意图和目的的方式来解决争议。如果各方无法在三十天内解决此种争议,应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被上诉人起诉前,并未与上诉人友好协商,更未满足30天协商期的条件。一审法院认为“友好协商并非法定诉讼前置程序”,不符合事实。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所涉《足球游戏合作协议书》直接约定未在30日内协商解决争议,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34条关于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约定。一审法院在《民事裁定书》中援引该条作为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所述,上诉人特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被上诉人泰昌骏丰公司在答辩期内均未针对管辖权异议上诉发表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涉案协议11.2条约定,“如果协议各方因本协议或本协议的任何条款的解释或执行而发生争议,协议各方应秉承善意,及时进行友好协商,以尽量合乎双方意图和目的的方式解决争议。如果各方无法在30天内解决此争议,应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款属于协议管辖条款,内容不违反级别管辖或者专属管辖的规定,约定合法有效,应当依据涉案协议确定管辖法院。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友好协商并非法定诉讼前置程序,协议管辖条款约定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亦属于泰昌骏丰公司住所地法院,与涉案争议有实际联系。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喜悦娱乐公司所提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仪 军

审判员  杨 洁

审判员  李迎新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申明明

书记员  邹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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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磊律师
专长: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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