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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1民终16043号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8-04   阅读:

审理法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赵钺  乔雪梅林晓楠

案号:(2019)辽01民终16043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20-05-20

案由: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沈阳聚鸿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苗老吉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江西鑫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铁西区修壹堂修脚店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辽0192民初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述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了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上诉人向法院提交网站截图一张,拟证明本案被上诉人苗老吉公司主张的案外人于2015年对案涉产品外包装进行创作,并依据案外人授权取得产品著作权的基础错误,案涉产品外包装的原图已于2014年1月7日就在花瓣网上被发表过,只是底色是蓝色。所以,本案被上诉人苗老吉公司不具有该作品著作权的取得基础。被上诉人苗老吉公司质证认为,被上诉人在一审中已经提交了2015年12月1日张玉生的作品登记证书,并且提交了授权被上诉人使用的协议,被上诉人对案涉作品享有合法权益,上诉人已经构成侵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原告西安苗老吉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案涉著作权的权利来源为案外人张玉生授权,张玉生作品登记时间为2015年12月1日,现上诉人沈阳聚鸿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交证据初步证明在张玉生作品登记之前即存在公开发表的相似美术作品,故本案发回重审。重审时应查明案涉美术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以确定原告西安苗老吉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是否享有主张案涉作品的权利基础等相关事实,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裁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辽0192民初5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沈阳聚鸿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赵 钺

审判员 乔雪梅

审判员 林晓楠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陈凯

书记员谷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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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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