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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民终1762号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8-05   阅读:

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宋旺兴  庞敏赵玉香

案号:(2018)豫民终1762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18-12-13

案由: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鱼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世威(郸城县网鱼网吧经营者)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周口中院)(2018)豫16民初2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诉称

网鱼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周口中院继续审理。2、黄世威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0130]》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注销后法院可直接将诉讼主体变更为原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依法作出裁判。

黄世威未进行答辩。

一审原告诉称

网鱼公司向周口中院起诉请求:1.判令郸城县网鱼网吧(以下简称网鱼网吧)立即停止侵犯第8570227号“网鱼网咖”、第14997178号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拆除含有“网鱼网咖”字样的门店招牌等,停止在店内装潢上使用与“网鱼网咖”及其图形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字样或标识等;2.判令网鱼网吧立即停止在名称中使用含有“网鱼”的字号并变更其名称,新的名称中不得含有“网鱼”字样;3.判令网鱼网吧赔偿网鱼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含维权合理开支);4.判令网鱼网吧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

周口中院认为:网鱼网吧于2018年9月4日将经营名称变更为郸城县金石网吧,并于2018年9月25日经郸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注销。网鱼网吧已不具备本案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网鱼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退还网鱼公司。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本案中,网鱼网吧虽于2018年9月4日将经营名称变更为郸城县金石网吧,并于2018年9月25日注销,但依据上述规定,应将网鱼网吧的经营者黄世威列为被告并承担相应责任,周口中院以网鱼网吧已注销为由,直接驳回网鱼公司的起诉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6民初20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宋旺兴

审 判 员 庞 敏

审 判 员 赵玉香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郑 峥

书 记 员 谢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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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磊律师
专长: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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