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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民辖终304号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8-05   阅读: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王颖  闫慧尚秋君

案号:(2018)鲁民辖终304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18-09-08

案由: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上诉人优铠(上海)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铠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路启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启公司)、李守保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2民初198-辖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优铠(上海)机械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是正当维权,并未实施恶意诉讼行为;本案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正在审理的另一案件有关联关系,基于节省司法资源的考虑,应当移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一并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路启公司、李守保以优铠公司在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2017)鲁02民初829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错误申请的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给其造成了损失为由提起诉讼,本案系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提起的损害责任纠纷之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管辖问题的批复》规定,诉讼中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提起的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之诉,由作出诉中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作出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系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审法院管辖本案并无不当。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 颖

审判员 尚秋君

审判员 闫 慧

二〇一八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张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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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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