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王颖 邓鲁峰闫慧
案号:(2018)鲁民辖终68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18-03-12
案由: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深蓝的海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中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动公司)、原审被告广州易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动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7民初字2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深蓝公司上诉称,一审裁定将本案案由确定为著作权权属及合作创作合同纠纷并列的两个案由,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一审裁定认为“两案的案由不同,审查的范围不同,当事人亦不同,不属于重复立案的情形”,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合并审理。
本院经审查查明:2012年8月24日,中动公司与深蓝公司签署了《“食游记动漫项目”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就双方合作的52集动漫项目《食游记》(暂定名)的共同投资、商业运营、宣传推广、收益分配等进行约定。《合作协议》第九条约定“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均可向提起诉讼的原告所在地法院进行解决。”后双方又签署了《“食游记动漫项目”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就相关事项做进一步明确。2013年9月26日,深蓝公司与易动公司向中动公司出具《声明函》,声明由易动公司承担前述签署合作项目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因前述义务和责任造成损失的,由深蓝公司与易动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中动公司以深蓝公司、易动公司违反上述合同约定,侵犯其作为合作项目著作权共有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由主张权利,请求确认其为《美食大冒险》第一季著作权的共有权人,并判令深蓝公司与易动公司支付收益分成。原审法院于2017年2月22日受理本案。
一审原告诉称
另查明,深蓝公司依据《合作协议》,以中动公司长期拖欠共同收益分成款,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向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该《合作协议》,支付分成款及违约金。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5日受理该案,案号为(2017)粤0105民初143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7年9月8日作出(2017)粤73民辖终1075号民事裁定确认该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动公司作为涉案《合作协议》甲方向其所在地的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依据有效管辖条款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与(2017)粤0105民初143号案件均因《合作协议》的履行而产生纠纷,系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以不同诉讼请求分别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的诉讼,应当合并审理。鉴于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立案在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2项的规定,本案应移送先立案的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合并审理。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7民初字27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 颖
审判员 闫 慧
审判员 邓鲁峰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