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危薇 缪蕾徐毅翀
案号:(2019)浙01民辖终631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19-05-29
案由: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中隧桥波形钢腹板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河南大建波形钢腹板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9民初47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确实有管辖权,但本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便于查明案件事实,节约诉讼资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住所地及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设备等存放地均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并且本案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均为申请人运营的搜索引擎上。因此将本案移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有利于尽快查明案情。综上,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浙江中隧桥波形钢腹板有限公司系以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提起本案诉讼,主张河南大建波形钢腹板有限公司利用网络严重侵害浙江中隧桥波形钢腹板有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字号,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百度搜索引擎的运营商、网络服务提供商,未尽到审核和注意义务,构成共同侵权,故本案属于信息网络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因本案中浙江中隧桥波形钢腹板有限公司主张其合法权益受损并提供了初步证据予以证明,故其作为被侵权人,其住所地可作为确定管辖法院的依据。因浙江中隧桥波形钢腹板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杭州市萧山区,故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危 薇
审判员 缪 蕾
审判员 徐毅翀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何 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