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缪蕾 危薇徐毅翀
案号:(2019)浙01民辖终513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19-04-29
案由: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审理经过
,L.L.C)及原审被告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9民初4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杭州铭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杭州铭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办公场所在杭州市下城区中大银泰城1号楼,本案应由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因二原告所诉的侵权行为是指二被告在其开发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交叉口的“阳光城&
;丽兹公馆”商品房项目中使用“
”等标志侵害其商标权,侵权行为地为该楼盘所在地即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由此,杭州铭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提出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缪 蕾
审判员 徐毅翀
审判员 危 薇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翁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