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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民终18486号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8-06   阅读:

审理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高志强  刘颖超邓先理

案号:(2018)豫01民终18486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18-11-29

案由: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古力设计咨询(深圳)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创意产业试点园区管理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5民初103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诉称

朱古力设计咨询(深圳)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书;2、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的理由不能成立,具体理由如下: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纠纷系普通的民事合同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入驻协议》虽然约定了被上诉人将给予上诉人公司入园补助,但判断合同的性质不能简单地根据合同的部分内容,而应当综合合同订立目的、磋商中双方参与度以及合同的实际履行状况进行综合判断。首先,本案中《入驻协议》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互利互惠的宗旨,协商一致”签订的;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整合各自资源,并不是为了履行管理职责,被上诉人与上诉人此时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其次,《入驻协议》的主要内容为上诉人承租被上诉人的工作室、成立子公司办公并正式经营,被上诉人将给予上诉人子公司入园补助等,该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实质为民事权利义务。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合同履行出现的争议,属于人民纠纷,本案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二、上诉人可以作为本案的原告提起诉讼。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入驻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合同对应的权利和义务应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享有和承担。虽然《入驻协议》约定由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成立的子公司给予补助,但这该项约定仅是合同义务的履行方式,在被上诉人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时,根据合同法相对性原则,上诉人享有要求被上诉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2、上诉人子公司虽为独立的企业法人,但其与本案被上诉人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上诉人认为,一审裁定仅以其“具备独立行使民事权利行为的能力,其权利应由其独立行使”为由径行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违法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3、上诉人在本案中的诉求是“被告向原告子公司郑州市朱古力工业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补助款项100万元”,上诉人的诉求符合《入驻协议》的约定,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上诉人可以作为本案适格原告提起诉讼。

被上诉人辩称

国家知识产权创意产业试点园区管理委员会辩称,一、深圳朱古力公司与河南龙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涉嫌合同法第42条、第52条的故意隐瞒和恶意串通损害答辩人利益。1、河南龙文系深圳龙文与答辩人达成运营园区协议后深圳龙文成立的答辩人园区运营方。2、深圳朱古力是河南龙文公司在负责运营期间招商引资的成果。深圳朱古力之后在成立了郑州朱古力(子公司)。3、深圳龙文、深圳朱古力都是刘振的关联公司。工商资料显示,深圳龙文、深圳朱古力、河南龙文、郑州朱古力等公司与孙银芝、刘振、刘斌等人存在密切的关系。4、河南龙文引进深圳朱古力时告知答辩人深圳朱古力系法资公司,且至今仍以法国公司公司公司名义宣传自身。5、从纳税上看河南龙文和郑州朱古力成立之后几乎没有任何纳税。河南龙文公司联合深圳朱古力公司对答辩人故意隐瞒二者的关联关系,将港资企业诈称为法国知名国际设计公司,使答辩人在受到欺骗的状态下签订入驻协议,该入驻协议不是答辩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于无效协议。二、深圳朱古力公司诉讼主体不适格,郑州朱古力是合同相对方。三、入驻协议第9条约定的补助款支付条件不具备。四、答辩人保留追索权。深圳朱古力的子公司—郑州朱古力,已经非法获取了答辩人的50万元补助款,和非法获取三年的房屋免租金扶持,答辩人保留追索的权利。

一审原告诉称

朱古力设计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子公司郑州市朱古力工业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补助款项100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是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且民事案件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原告系公司法人,而被告属于具有一定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其与原告签订的入驻协议,虽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系行政奖励的给付,原告需要达到的条件,原、被告不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且原、被告双方系涉案合同的权利义务为由被告向原告成立的子公司给予补贴。根据公司法规定,子公司也系独立的企业法人,具备独立行使民事权利行为的能力,其权利应由其独立行使,故被告辩称原告不具有本案主体资格的理由,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古力设计咨询(深圳)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退还原告朱古力设计咨询(深圳)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国家知识产权设计产业园企业入驻协议》中,对双方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的约定,因履行上述协议产生的纠纷系民事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5民初1038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高志强

审判员  刘颖超

审判员  邓先理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时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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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长: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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