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李文君 杨桂明林娴女
案号:(2019)粤0104民初39486号
案件类型:民事 判决
审判日期:2020-02-28
案由: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创公司)与被告上海亿娱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娱公司)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玲到庭参加诉讼,亿娱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原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保底授权使用费2720000元;2.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以272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7月15日为297160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广州新原动力动漫形象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原动力公司)与亿娱公司于2014年6月12日签署《卡通形象及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约定新原动力公司将“喜羊羊与灰太狼”动画作品中的喜羊羊、美羊羊、懒羊羊、慢羊羊、沸羊羊、暖羊羊、灰太狼、红太狼和小灰灰的各卡通形象及其衍生形象以及“喜羊羊与灰太狼”商标给亿娱公司在大陆地区内开设、运营“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生活广场。2014年7月18日,新原动力公司、原创公司与亿娱公司签署了《卡通形象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由原创公司全部继承新原动力公司在许可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因亿娱公司未按许可合同约定支付保底许可材料使用费,原创公司与亿娱公司于2017年1月1日签订了《卡通形象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亿娱公司应在2017年8月30日前支付1000000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支付2720000元。亿娱公司尚欠原创公司许可材料使用费2720000元未支付,经催告,仍拒不履行付款义务。
被告辩称
被告亿娱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涉案知识产权权利状况
根据广东省版权保护联合会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书》记载,原创公司系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主角造型之二喜羊羊及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主角造型之六灰太狼的著作权人。另根据广东省版权局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书》记载,原创公司系《2013年秋冬版BABY喜羊羊》《2013年春夏版BABY美羊羊》《2013年秋冬版BABY美羊羊》《2013年秋冬版BABY懒羊羊》《2013年春夏版BABY懒羊羊》《2012年抽象3D版慢羊羊》《2013年春夏版BABY沸羊羊》《2013年秋冬版BABY沸羊羊》《2012年抽象3D版暖羊羊》《2014年秋冬版3D小灰灰》《2013年秋冬版BABY灰太狼》《2014年春夏版BABY红太狼》《2014年秋冬版BABY红太狼》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系第16826600号注册商标“喜羊羊与灰太狼”以及第16826634号“喜羊羊与灰太狼”的注册人。第16826600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教育、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表演(演出)、游乐园、演出、游戏器具出租等,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6月20日。第16826634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咖啡馆、餐厅、寄宿处、饭店、茶馆、餐馆等,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8月13日。
2016年6月21日,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原创公司普通许可使用第16826600号以及第16826634号注册商标,原创公司有权使用授权商标开设、运营“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生活广场,形式包括餐厅、甜品屋、室内游娱中心等,授权期限为2016年6月2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二、涉案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
原创公司系于2004年10月21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企业形象设计、文化活动的组织策划、制作、复制、发行广播剧、电视剧、动画片等。亿娱公司系于2012年2月17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经营范围为文化投资、文化艺术交流策划、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亿娱公司的曾用名称包括亿一文化投资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亿一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014年6月12日,新原动力公司(许可方)与亿娱公司(被许可方)签订《喜羊羊与灰太狼卡通形象及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约定:“许可材料”是指许可方拥有著作权或再授权权利的《喜羊羊与灰太狼》动画片中的喜羊羊、美羊羊、懒羊羊、慢羊羊、沸羊羊、暖羊羊、灰太狼、红太狼和小灰灰的各卡通形象及其衍生形象以及“喜羊羊与灰太狼”商标;“生活广场”是指被许可方利用许可材料在法律允许的室内地点以自营的方式开设的“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生活广场,形式包括餐厅、甜品屋、室内游娱中心、品牌形象店;“授权产品”是指生活广场的设计、装修装潢、生活广场的名字、生活广场内的各类游玩设施、“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消费品;许可授权地区为中国大陆地区(不包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许可性质为独家许可;许可有效期限为自2014年6月1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止,其中2014年6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为准备期;被许可方必须于2015年9月30日前开设首间生活广场或基本完成开设工作;本许可采用综合保底和提成方式计算许可材料使用费,综合保底计得的最低许可材料使用费及提成方式计得的超额提成金,均包括税金;2014年6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的年度最低许可材料使用费为1550000元,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的年度最低许可材料使用费为3720000元;2016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每个年度最低许可材料使用费为6200000元;被许可方在签署本协议时支付1550000元;第3.3.1.2条约定2015年10月1日前支付3720000元;被许可方应及时向许可方支付上述款项,若被许可方迟延支付七个工作日以上,须向许可方承担欠付款项每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经许可方催告后十五日内仍未支付,许可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保留追缴欠款及追究被许可方违约责任的权利,被许可方无权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许可材料使用费;如争议当事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则应提交许可方所在地法院起诉等。
2014年7月18日,原创公司(丙方)与新原动力公司(甲方)、亿娱公司(乙方)签订《<喜羊羊与灰太狼卡通形象及商标许可使用协议>补充协议》约定:甲乙双方于2014年签订了《喜羊羊与灰太狼许可使用协议》(称《许可协议》);自本补充协议生效日起,甲方将《许可协议》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丙方,丙方同意继受《许可协议》的权利义务,该转让的效力追溯自《许可协议》生效之日;乙方同意甲方将《许可协议》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丙方等。
2014年8月19日,亿娱公司向原创公司支付2014年6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的年度最低许可材料使用费1550000元。
2017年8月7日,原创公司(甲方)与亿娱公司(乙方)签订《卡通形象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补充协议》约定:鉴于“广州新原动力动漫形象管理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广州奥飞动漫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乙方于2014年6月12日签署了《卡通形象及商标许可使用合同》,2014年7月18日,“广州奥飞动漫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甲方、乙方三方签订《卡通形象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补充协议》,由甲方全部承继“广州奥飞动漫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合同权利义务;双方一致同意,将原合同约定的独家授权变更为普通许可;按原合同第3.3.1.2条款约定乙方于2015年10月1日前支付3720000元的最低许可材料使用费,乙方应于2017年12月30日前分期向甲方支付;第一期应于2017年8月30日前支付1000000元,第二期应于2017年12月30日前支付2720000元;若乙方仍未如期支付,乙方除应依原合同约定继续向甲方支付未付的最低许可材料使用费外,还应按未付许可材料使用费总金额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本补充协议构成对原合同的修改、补充,与原合同构成完整的合同,本补充协议与原合同相冲突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原合同的其余部分仍继续有效;原合同与本补充协议有关任何争议,均应提交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管辖,本协议签订地为广州市越秀区。
上述补充协议签订后,亿娱公司向原创公司支付1000000元。庭审中,原创公司表示在本案中主张的许可使用费仅系《卡通形象及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所约定的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亿娱公司尚未支付的授权许可费2720000元。
原创公司为证明其已交付许可材料供亿娱公司使用,提交了(2019)粤广南粤第21823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2019年8月19日,在公证处,在公证员与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原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妙婷使用其携带的手机进行操作;登录“微信”后点击“亿一沙瑜”,浏览相关内容……在上述操作过程中,黄妙婷对相关页面进行了截图。公证书所附页面截图显示了“亿一沙瑜”与“奥飞-黄金水miu”微信聊天记录内容:“亿一沙瑜”发送的名片记载“沙瑜亿一集团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595号上海电影广场C座10F”;2018年8月21日,“奥飞-黄金水miu”向“亿一沙瑜”发送“网红动漫表现不凡的秘密是什么”文章链接后,发送信息“沙总,这些宣传也要给我们审批的,而且萌鸡和贝肯不可以用”,“亿一沙瑜”回复“嗯嗯,这个是项目上运营的公众号,我马上跟他们说”。上述“网红动漫表现不凡的秘密是什么”文章系“迪趣动漫小镇”公众号于2018年8月21日发布,内容中记载“庆云迪趣动漫小镇由上海亿一集团出资30亿打造的旅游文化小镇,以爱、家庭、友谊、勇气为核心理念,打造一个集吃、喝、娱、购、住及动漫周边产业为一体的儿童动漫特色主题小镇”,文章的配图中包括喜羊羊、美羊羊、沸羊羊、懒羊羊等动漫形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创公司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商标注册证以及授权书等证据,可证实原创公司依法享有涉案许可材料包括喜羊羊、美羊羊等卡通形象著作权以及第16826600号、第16826634号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权。
新原动力公司与亿娱公司签订的《喜羊羊与灰太狼卡通形象及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原创公司与新原动力公司、亿娱公司签订的《<喜羊羊与灰太狼卡通形象及商标许可使用协议>补充协议》以及原创公司与亿娱公司签订的《卡通形象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补充协议》,均是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有效,合同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喜羊羊与灰太狼卡通形象及商标许可使用协议>补充协议》的约定,新原动力公司将涉案《喜羊羊与灰太狼卡通形象及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一并转让给原创公司。原创公司提交的(2019)粤广南粤第21823号公证书可证实,亿娱公司已使用原创公司授权许可使用材料,原创公司已履行合同义务。亿娱公司未依约如期支付使用费,构成违约。原创公司要求亿娱公司支付尚欠的使用费272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问题。涉案许可合同约定亿娱公司迟延支付款项七个工作日以上,须向原创公司承担欠付款项每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涉案补充协议亦约定,亿娱公司应于2017年12月30日前支付2720000元。现亿娱公司未按期支付上述费用,原创公司主张自2018年1月9日起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另原创公司主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标准计算违约金,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因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故本院对原创公司主张的标准予以调整。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上海亿娱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272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本金272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937元,由被告上海亿娱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额为标准计,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文君
人民陪审员 林娴女
人民陪审员 杨桂明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陈诗冰
书记员陈益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