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知识产权 » 知产保护案例 » 正文
(2019)豫16民初51号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8-07   阅读:

审理法院: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张述涛  杜文杰胡体兵

案号:(2019)豫16民初51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19-03-27

案由: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金丝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口馋嘴猴食品有限公司、河南乐嘴牛食品有限公司、郑州馋嘴猴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上海金丝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诉称,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郑州馋嘴猴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周口馋嘴猴食品有限公司、河南乐嘴牛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馋嘴猴”奶糖商品上使用与金丝猴奶糖商品上特有的包装、装潢相近似的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判令被告郑州馋嘴猴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周口馋嘴猴食品有限公司、河南乐嘴牛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召回市场上其公司的上述“馋嘴猴”奶糖商品;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郑州馋嘴猴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周口馋嘴猴食品有限公司、河南乐嘴牛食品有限公司向原告赔礼道歉,登报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300万元;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原告就设计、使用了金丝猴圆柱奶糖包装纸,该包装纸具有独特的外观设计和装潢,并一直在生产的糖果商品上使用金丝猴文字及图形商标。该商标于2002年2月8日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在2004年12月21日,上海金丝猴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第3499434号图形商标,2005年1月28日金丝猴食品股份有限公申请注册了第3614041号“金丝猴”文字商标。2011年4月13日,上述两注册商标均转让给原告上海金丝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丝猴公司)。原告一直延续使用该上述外观设计和包装、装潢。经过大规模的宣传和长期使用,在全国范围内具有了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市场荣誉,在全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2007年,原告研发馋嘴猴豆干新产品。2008年,原告开始生产销售馋嘴猴豆干产品。2009年2月25日,设计完成了馋嘴猴系列美术作品,并于2010年3月24日,在上海版权局登记了著作权。2010年10月7日和2014年6月21日,原告在商品分类29类申请注册了第11993387号、7246982号“馋嘴猴”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经过大规模的宣传和长期使用,在全国范围内也具有了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市场荣誉,在全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2018年下半年,被告郑州馋嘴猴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馋嘴猴咨询公司)授权被告周口馋嘴猴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馋嘴猴食品公司)使用其商标“馋嘴猴”(原告保留追究该“馋嘴猴”商标侵犯原告注册商标的权利),馋嘴猴食品公司委托河南乐嘴牛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嘴牛公司)生产仿冒原告产品,擅自使用与原告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近似的包装、装潢,足以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三被告的上述行为己经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被告辩称

郑州馋嘴猴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郑州馋嘴猴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郑州市,涉案产品的生产行为地均在漯河市郾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本案应当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周口中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不正当竞争引起的纠纷,属于侵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有三个被告,住所地分别是郑,住所地分别是郑州此,三个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都享有管辖权,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郑州馋嘴猴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郑州馋嘴猴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述涛

审判员  胡体兵

审判员  杜文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张译元

书记员丁晓瑞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鲍磊律师
专长: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电话:15215609110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215609110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