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刘卫 李亚超郑国栋
案号:(2018)鲁01民初2698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19-01-14
案由: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原告济南珍珠泉宾馆与被告山东省民俗学会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济南珍珠泉宾馆起诉称,2014年5月16日,原、被告签订《齐鲁传统食印文化项目合作协议》,依据协议约定被告提供各种食印、创意等,并负责促销、培训等配套服务。原告每年付给被告指定的“中华传统食印文化抢救保护基金”30万元费用。协议签订后,被告仅履行了两个节日即协议第四条1-4项义务后便终止履行,其5-11项义务未履行。在此期间,原告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等经济投入,造成各项经济损失11万余元。被告对协议涉及食印展品、食印纹样等均不是合法的知识产权人,双方合作项目不符合实际市场的要求,不具备履行条件。被告系社会团体法人,是非盈利性组织,单位名下没有基金组织机构。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被告不得从事经营性质的营利性活动的团体组织。经查,协议中“中华传统食印文化抢救保护基金”根本没有依法成立,属于虚构事实,双方签订的合同违反法律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请求判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无效;确认被告不是合作协议中食印样品的产权人;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1万余元。
被告辩称
被告山东省民俗学会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1、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18鲁01**民初1378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系山东省民俗学会被告为济南珍珠泉宾馆,该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被告履行《合作协议》支付合作费用返还食印及食印展品。《合作协议》效力问题系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查认定的内容。而本案原告济南珍珠泉宾馆的诉讼请求为确认《合作协议》无效。是与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系同一纠纷。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未作出裁判的情况下,济南珍珠泉宾馆的起诉违反法律规定,不应受理原告的起诉。2、根据《合作协议》约定的内容,知识产权仅仅是附加在食印、食印展品使用权上的附属权利,原告不仅利用了知识产权,更直接对由其提供的食印(实物)、食印展品(实物)占有使用,本案案由定为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不当。3、退一步讲即使本案认定为知识产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在济南市,本案诉讼标的为11万余元,本案应由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2018年3月,山东省民俗学会作为原告以济南珍珠泉宾馆为被告依据双方签订的《齐鲁传统食印文化项目合作协议》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起诉称,根据《合作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包含齐鲁食印文化主题的食印、食印产品、食印图案等文化产品,并授权被告在合同期内利用食印文化产品进行商业营销,被告按照每年30万元/年标准向原告支付合作费用。原告依照约定履行了义务,被告违约拒不向原告支付合作费用,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合作费用90万元及利息损失、承担诉讼费。2018年12月21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0102民初1378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济南珍珠泉宾馆支付原告山东省民俗学会合作费75万元;驳回原告山东省民俗学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济南珍珠泉宾馆的诉求及提交的相关证据,本案系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山东省民俗学会住所地位于济南市,本案应由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 卫
审判员 郑国栋
审判员 李亚超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亓玉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