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刘红波 王晗莉王翠
案号:(2018)浙06民辖终400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18-09-26
案由: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杭州饮尚食品有限公司、安庆市康利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因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8)浙0603民初72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上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审理的重点即上诉人是否擅自使用被上诉人相同或近似的标识问题,一审虽认为该院系最高院指定的具有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基层法院,但是本案为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一并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本案全案应属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一审法院无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原审被告绍兴市柯桥区澳特福超市经营场所位于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红波
审判员 王晗莉
审判员 王 翠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何玉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