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马丽莎 冯燕罗健文
案号:(2017)川01民终16102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18-04-26
案由: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上诉人成都华诚专利代理事务所(以下简称华诚事务所)因与上诉人夏雪、被上诉人成都正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华诚事务所与夏雪均不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川0191民初106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华诚事务所与夏雪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双方均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华诚事务所与夏雪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成都华诚专利代理事务所与上诉人夏雪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上诉人成都华诚专利代理事务所和上诉人夏雪各负担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马丽莎
审判员 罗健文
审判员 冯 燕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何鸿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