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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6知民初155号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8-10   阅读:

审理法院: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张述涛  杜文杰胡体兵

案号:(2020)豫16知民初155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20-05-27

案由: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被告辩称

被告:郸城县朴素益家二元百货店。地址:郸城县幸福路北段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625MA45MW1C0R。

经营者:王琴琴。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郸城县朴素益家二元百货店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4日立案。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述涛

审判员  胡体兵

审判员  杜文杰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张译元

书记员贾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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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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