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胡体兵 杜文杰王红飞
案号:(2020)豫16知民初163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20-05-26
案由: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被告辩称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郸城县天骄星宇副食量贩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5月04日立案。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0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胡体兵
审判员 王红飞
审判员 杜文杰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魏婷
书记员丁晓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