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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民初36号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8-11   阅读:

审理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兰田  何美琪黄煜

案号:(2020)川01民初36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20-04-20

案由: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原告包头市凯比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比机电公司)与被告亨特建筑产品(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特建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原告诉称

凯比机电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凯比机电公司向亨特建筑公司支付代理及技术服务费3184600元;2.凯比机电公司向亨特建筑公司支付利息损失,暂计1025905元(以31846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3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0月15日止)。事实与理由:2010年7月26日,杭州深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装装饰公司)与亨特建筑公司签署了《代理及技术服务协议》,协议约定就华为成都项目应用甲方(亨特建筑公司)的吊顶材料中由深装装饰公司提供代理及技术服务,深装装饰公司负责项目前期的跟进及完成双方共同商议确定的相关业主、设计等关系的协调工作,帮助亨特建筑公司在竞争中处于技术领先地位,协助亨特建筑公司获得该项目的产品运用机会并将继续负责该合同的收款工作直至亨特建筑公司供货完毕并完成货款回收,亨特建筑公司按照货款总金额的8%向深装装饰公司支付代理及技术服务费。经深装装饰公司努力促使亨特建筑公司与第三方签署供货合同,已履行完毕合同约定的义务,故亨特建筑公司应向深装装饰公司支付代理及技术服务费金额为3184600元。由于亨特建筑公司拖延未支付,深装装饰公司分别于2013年10月27日、2015年8月10日和2017年4月17日发送了催款函,要求支付服务费。2018年1月25日,深装装饰公司与凯比机电公司就前述《代理及技术服务协议》项下的服务费达成了债权转让协议,就该合同项下的服务费债权(及有关债权的所有权益)转让给凯比机电公司,2018年1月29日,深装装饰公司就《代理及技术服务协议》向亨特建筑公司发送了《债权转让通知函》,告知其向凯比机电公司履行付款义务。综上,深装装饰公司于《代理及技术服务协议》项下的债权有效,且已转让给亨特建筑公司并发送债权转让通知,凯比机电公司有权向亨特建筑公司要求支付代理及技术服务费,亨特建筑公司迟迟未支付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侵害了凯比机电公司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款所称“特定技术问题”,包括需要运用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解决的有关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专业技术问题;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技术合同名称与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约定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类型和案由。本案中,亨特建筑公司与深装装饰公司签订的合同虽然名称为《代理及技术服务协议》,但该合同的类型及本案案由应根据合同目的及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来确定。审查期间,凯比机电公司向本院明确《代理及技术服务协议》所称“代理及技术服务”主要是指深装装饰公司为亨特建筑公司提供与业主、设计方等关系的协调、项目跟进、项目收款催收、分析市场数据确定投标价格等服务。由此可见,深装装饰公司向亨特建筑公司提供的服务并非针对特定技术问题的解决,而是帮助亨特建筑公司在招投标程序中获取更多的市场信息、作出更优的商业决策。并且涉案合同约定的内容既未提及任何特定技术,也未涉及项目本身的技术要求或技术相关的服务事项,反而是将亨特建筑公司与第三方的收款进度作为案涉合同的付款依据。因此,亨特建筑公司与深装装饰公司因《代理及技术服务协议》引发的纠纷,既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也不属于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四川省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一方不在辖区且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的一审民事案件,因亨特建筑公司住所地为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青南路40号1栋9楼1号,以及本案诉讼标的额为4210505元的事实,本院认为本案应由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兰 田

审 判 员  何美琪

人民陪审员  黄 煜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宋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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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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